股民狀告中信建投:股災期間被強制平倉損失數百萬
發布日期:2016-09-21 瀏覽次數:590
核心提示: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余女士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創新套現業務,在操作過程中被強制平倉。因認為中信建投公司行為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余女士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創新套現業務,在操作過程中被強制平倉。因認為中信建投公司行為侵權并造成其重大損失,余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433萬余元資金及6只股票。朝陽法院今日上午做出一審裁決,駁回余女士的起訴。
余女士訴稱,她于2012年在中信建投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2015年5月,中信建投公司向其介紹一種創新套現業務,余女士同意開展該業務。同年6月2日-4日,中信建投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余女士賬戶,進行名為融資、實為借貸的套現業務,通過操作三個股指期貨交易種類進行套現業務,共向余女士發放借款5940余萬元。余女士利用這些款項進行證券交易。
余女士稱,同年6月30日,因股價大跌,在不符合強制平倉的條件下,中信建投公司對其賬戶強制平倉,扣除賬戶內現金4333680元,同時以最低價格將6只股票強行賣出,所得款項劃扣到該公司名下。余女士認為,中信建投公司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恢復其賬戶被強制平倉前的資產原狀,返還現金及股票。
中信建投公司辯稱,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資融券合同關系,余女士提出的所謂“名為融資、實為借貸的套現業務”,實際上是融資融券的對沖融資策略。余女士訴稱事項系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依據合同約定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余女士與中信建投公司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書,約定了信用賬戶的管理、強制平倉、融資融券交易、違約責任,同時約定,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院認為,合同書中的仲裁條款系有效條款,本案爭議系合同簽訂后,因履行合同過程中中信建投公司的操作行為引起,應提交仲裁裁決。
朝陽法院于9月20日作出一審裁決,駁回余女士的起訴。余女士代理人當庭表示需要與當事人溝通確定是否上訴,被告代理人明確表示不上訴。
- 下一篇:9月20日在售高收益銀行理財產品一覽
- 上一篇:9月20日晚間上市公司利好消息一覽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 油價跌勢“崩盤”!11月24日調整后92號汽油,11月25日麥價如何?
- 點燃數字引擎!2024滬港數字經濟協同高質量發展論壇在江橋舉行
- 順豐沖刺港股IPO,10月旺季營收勁增高達241億元
- 因提供誤導性信息,聯儲證券經紀人被罰!3家券商經紀業務5天共收5張罰單
- 世界鋼鐵協會:10月全球粗鋼產量為1.512億噸 同比提高0.4%
- 臨高開展創業成果展示交流會
- “持續是一種信仰”中國太保壽險2024年藍鯨協會年度峰會圓滿召開
- 業績增速連年下降,航空工業、中國電科的供應商今日申購 | 打新早知道
- 助力中小企業加快對接資本市場,“文化+科技”行業最新政策培訓會舉辦
- 人保健康:因傭金數據不真實等被罰22萬元,年內收多張罰單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