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地方繳費率參差不齊或致套利空間
“按照時間表來看,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將于年底出臺,就目前來看,養老金的歸集權屬比較清晰,集中托管后的產權和權益都屬于地方所有,這個問題不是太大,關鍵是,全國統籌存在制度套利。”國慶節前夕,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接受《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采訪時表示,部分地區的養老保險繳費率偏低,一旦實現全國統籌,繳費率較低的地區勢必占了便宜。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人社部部長尹蔚民曾表示,養老保險目前總體運行平穩,但養老保險基金未來收支平衡面臨巨大壓力,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力爭今年出臺。而在 之后的人社部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下一步將研究制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繳費率相差5個百分點
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地實行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9%,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
不 過,在此輪調整之前,部分地區已經先行“自主降費”。比如,自2012年起,浙江便統一了全省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即全省參加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的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統一為14%,借以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后的2015年,廣東也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 比例統一為14%。
除此之外,山東和福建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也統一為18%,均低于國家統一規定的19%。
“基 本養老保險繳費率偏低,無疑優化了企業競爭的投資環境,為當地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的養老保險政策環境;但是,這種調整應是在養老保險基 金能保證支付的基礎之上。”10月6日,養老金融50人論壇特邀成員孫博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單單就省級統籌而言,廣東和浙江的養老保險繳費 率偏低不是問題,只要能保證當地的收支平衡、有結余就可以;但是,長此以往,確會擔心其他地區階段性降費后也向下看齊。
有數據表明,截至去年底,我國全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1000億元的省份達到10個,其中廣東省、山東省已先后將部分養老金結余資金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
不過,與廣東、浙江等地情況相悖的是,部分省市基本養老金的規模正在迅速縮水,部分地區當期收支的情況也在逐年惡化。比如,2015年,養老保險當期收不抵支省份數量已由2013年的3個增加至6個,除陜西、青海、河北外,東北三省全部在列。
“降 低養老繳費率有利于當地的經濟和企業的發展,但社會保險擁有互助互濟的特性。也就是說,雖然部分地區的養老金結余很多,但從全國統籌的角度來看,應該按照 國家規定的標準實施,從而做出更大的貢獻,而非把制度的套利留在了本地。”董登新表示,如果各地都只盤算自己的利益,那么,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積累的問 題將會越來越多,矛盾也會越來越大。
調劑給付環節?
很明顯,全國養老金的結余“富者愈富、窮者愈窮”,而這,也恰恰是結余較多地區抵觸養老保險實施全國統籌的主要原因之一。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廣東、浙江等地雖然繳費率低,但結余多,東北等地雖然繳費率高,但結余少,從這個角度來看,統籌后占便宜的是結余較低的地區。”不過,孫博同樣表示,從相關法規來看,確實沒有明確表明結余較多的地區可以自主降低養老保險繳費率的描述。
多 年來,廣東、浙江等地一直是勞務輸入大省,以低廉的法定勞工成本贏得招商引資與產業發展優勢;同時,老齡人口相對較少。也就是說,養老金收多支少,為此, 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為龐大。但是,一直被視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負擔的東北地區,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確實做出了比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更大的貢 獻。
“基礎養老保險全國各地應當實施統一的費率,但由于目前尚處于地方統籌階段,為 此,省級政府可以定費率,如果實施全國統籌,費率則由中央層面說了算。”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秘書長、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前院長董克用接受《華夏時 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基礎養老保險費率最終將實現全國統一的費率標準,目前難以一步到位,但方向是清晰的。
提高養老金統籌層次,可以從制度上徹底擺脫地區間基金收支余缺無法調劑的難題,可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有數據表明,目前已達到省級統籌標準的有25個省級單位,但真正意義上實現“統收統支”統籌標準的僅有北京、上海、天津、陜西和福建五省市,除此之外,其他省市的基礎養老金統籌層次依然很低,管理也比較分散。
“養 老保險全國統籌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繳費上的統籌問題,二是給付上的統籌問題,兩頭的統籌不能簡單化去理解,就目前情況來看,一蹴而就地按照一個繳費 標準尚有難度,繳費率高的地區不愿意,繳費率低的地區占便宜。”10月6日,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黨俊武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建議,在養老金 實現省級統籌的前提下,將所有省份按照經濟收入水平劃分成幾個區,然后先在幾個大區里實現養老金的“統收統支”,最終達到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的,比如,江 浙一帶的養老保險繳費率就不能和甘肅、蘭州等地的繳費率一樣。
在黨俊武看來,養老金全國統籌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為了統籌而統籌,而是要等到制度、管理、技術、認識等方面的條件具備后實施,避免在全國統籌的過程中,因地區之間過大的差異而造成各地之間的矛盾。
除 此之外,黨俊武建議,在給付環節進行平衡,比如,繳費率較低的地區除了享受一定的互濟之外就不要再想有更多優惠和補助,但對于繳費率較高的地區,在支出環 節給予一定的浮動空間,也就是說,除了主標準之外為其制定一個輔標準,從而激發繳費率較高地區進行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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