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規則發布 港股買賣設“雙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港通實行后,內地投資者將形成兩條相對獨立的買入港股渠道,且買入和賣出只能通過同一條通道完成。
焦點1
兩條獨立通道,投資者需分開炒港股
《指引》中稱,“投資者存在兩條買賣盤傳遞通道的,在下達委托指令時應當由其明確選定買賣盤傳遞通道,未經投資者明示同意,證券公司不得擅自為投資者選定。”
一名券商人士稱,這一要求是對此前《聯合公告》中,關于“滬港通”與“深港通”交易通道界定問題的細化。
今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共同簽署了《聯合公告》,明確了滬港通下港股通與深港通下港股通是兩條相對獨立的渠道。投資者只能通過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使用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參與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交易。如今,這一規定被延伸至深港通通道。這意味著,投資者買入和賣出港股只能通過同一條通道完成。
業內人士稱,假如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內,分別通過滬港通下港股通、深港通下港股通買入某香港股票,那么他不能在滬港通下賣出深港通下購買的該股股票,同樣也不可在深港通下進行滬港通下股票的操作,兩條交易通道相對獨立,不可交叉。
在此次《指引》中,便細化了該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的提示責任,當投資者賣出某港股時,券商需提醒投資者,并由投資者決定賣出哪條交易通道的港股,買入亦然。
上述業內人士稱,規則細化利于實際操作,避免責任劃分不明帶來的爭議。
焦點2
投資者需簽《風險揭示書》
針對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等相關工作,更好地保護“港股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9月30日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兩地市場法規差異、標的股票動態調整、交易結算制度處理差異、技術故障等可能帶來的風險,并突出了中小市值股票價格波動、兩地市場風險警示及退市制度差異、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等需要投資者特別關注的事項。要求投資者知曉風險,并簽字確認《風險揭示書》。
《指引》對券商提出,要確保具有明確意愿、資產規模符合要求、投資經驗豐富、對香港證券市場有充分認識的客戶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開戶數量與客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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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余家公司中報遭上交所“重點問詢”
新京報訊 (記者王全浩)上海證券交易所14日發布“2016年半年報信息披露監管問詢情況”,共有180余家公司的中報被上交所納入“重點問詢”之列,問詢主要聚焦于信披、業績變臉等四類情況。
上交所表示,半年報問詢主要聚焦于四類公司,一是曾經多次出現信息披露違規情形,且未有明顯改善的公司;二是上市后業績變臉、經營業績明顯異于同行業變化趨勢的公司;三是存在利用不當會計處理粉飾財務報告、掩蓋經營業績大幅下滑嫌疑的公司;四是前期并購重組存在“高估值、高承諾”的公司。納入重點問詢的公司共計180余家,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已對其中的30余家公司發出事后監管問詢函,提出各類問題共計600余項,并全部對外公開。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告訴記者,自從最嚴重組新規出臺后,業內受到的監管壓力很大。“我了解到,已經有幾家公司因為業績放棄借殼上市。”
此外,半年報事后監管問詢發現,部分公司半年報信息披露存在一些不準確和不完整的情況,影響到投資者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和做出審慎的投資決策。
對此,上交所已督促相關公司及時進行了補充更正,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經營境況與行業趨勢不匹配;二是業務收入與現金流量不匹配;三是同一業務境內外業績不匹配;四是上市前后業績趨勢不匹配;五是資金運用和經營活動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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