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不可能是“12萬元”一刀切
引發熱議的這則消息,據說源于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于是,筆者查閱了這份實施意見。但是,從頭到尾看下來,這份實施意見壓根兒就沒有明確“高收入”的標準,更沒有將其定義為“年收入12萬元以上”。
那么,我們不妨來看看這份實施意見是怎么說的: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針對有觀點稱“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定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的報道,新華社昨日發文稱,多位熟知個稅改革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專家回應說,這一觀點是誤讀,純屬謠言,12萬元不是劃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早在2006年就開始執行了,不是什么新鮮事,也不是任何加稅的意思。
大家緣何會認為“年收入12萬元以上”就是“高收入”的標準呢?一個重要原因或許是按照我國現有征稅規則,12萬元以上收入群體年底需要向稅務機關自行報稅吧。
那么,官方是否有將“年收入12萬元”定義為高收入呢?筆者查到了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5月份下發的一份名為《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 。該通知強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是加強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應該說,這是目前可查的權威部門唯一一句將“12萬元以上納稅人”與“高收入”二者相聯系的表述。那么,這是否就表明官方所認定的“高收入”群體就是“12萬元以上納稅人”呢?似乎有些模棱兩可。
其實,關于個稅改革的問題,大家一直都很關注,而且,每年的全國兩會期間都會是一個熱議的話題。今年3月7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財政工作和財稅改革”記者會上稱,在工薪所得項下持續提高減除標準不是個稅改革方向。方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按照全國人大立法規范和國務院要求,今年將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稅法方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不過,全國人大4月22日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并沒有找到與個人所得稅法相關的消息。
個人所得稅出臺的初衷是調節高收入人群,緩解因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單純地依賴工資薪金收入,呈現出多元化和隱形化的特征。然而,個稅改革由于種種原因明顯滯后于這種收入格局變化,相關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和問題,使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發揮十分有限。
那么,個人所得稅改革到底會怎么改?還是繼續等待吧。但是,絕不能是“12萬元”一刀切。(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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