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臺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 商品現貨交易要“有底可查”
發布日期:2016-11-10 瀏覽次數:445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印發《河南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禁止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投資機構入市交易,嚴禁將
近日,河南省印發《河南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禁止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投資機構入市交易,嚴禁將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演變為社會公眾參與的投資場所。
同時,商品現貨交易場所交易活動應當以實物交收為目的,不得從事虛擬產品、收藏品、投資品及金融產品交易。商品現貨交易場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財、吸收社會存款等業務。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通知》明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運用互聯網技術為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商品現貨交易場所、省外商品現貨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和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等。
同時,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并公示市場交易、交收、結算、倉儲等業務規則,以及會員管理、信息發布、風險防控、市場管理等制度。應當及時披露交易行情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 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信息完整和安全,并保存5年以上。
根據《通知》,商品現貨交易場所在經營過程中若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監管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風險提示、限期整改、違規處理、停止違規交易、取消經營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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