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原產于美日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存在傾銷
2015年11月18日,應中國鐵基非晶合金帶材產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今日,商務部發布終裁公告,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存在傾銷,國內鐵基非晶合金帶材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征收反傾銷稅。
終裁公告原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65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 條例》)的規定,2015年11月1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鐵基非晶合金帶材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6年8月18日,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42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存在傾銷,中國鐵基非晶合金帶材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存在傾銷,國內鐵基非晶合金帶材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
被調查產品名稱: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又稱鐵基非晶態合金帶材等。
英文名稱:Iron basedamorphous alloy ribbon(strip),或Fe-based amorphous alloy ribbon(strip)等。
產品描述:鐵基非晶合金帶材是一種以鐵為基的具有非晶結構的,外觀通常為一層卷繞或多層復合卷繞的合金薄帶,寬度≥100毫米。按主要元素的原子數分數計,通常含硅3-10%,通常含硼10-15%,通常可含有少于4%的碳、磷或過渡族金屬,其余成分為鐵;按主要元素的重量計,通常含硅1-6%,通常含硼2-5%,通常可含有少于1%的碳、磷或過渡族金屬,其余成分為鐵。
主要用途: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可用于生產配電變壓器、電抗器、電機、中高頻變壓器用鐵芯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269199。該稅則號項下鐵基非晶合金帶材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美特格拉斯安來工廠 25.9% (Metglas Yasugi Works)
2.其他日本公司 25.9%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美特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48.5% (Metglas,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48.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11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鐵基非晶合金帶材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鐵基非晶合金帶材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日本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