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保障綠色金融發展
綠色金融已上升為國家級的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在G20杭州峰會上,綠色金融首次被納入會議議程,并形成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我國要實現治理環境污染目標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達峰目標和國家承諾,預計每年需要3萬億元~4萬億元綠色投資,而當前綠色投資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面臨諸多障礙。多年來各類型銀行為一些污染企業提供了大量貸款,間接地對環境污染負有責任。金融行為的外部性可能帶來環境的破壞。高污染、高耗能相關行業貸款發放得越多,往往帶來的環境污染也越大。數據顯示,發達國家環保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以上,接近3%。我國目前環保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與綠色信貸的真實要求差距較遠。銀行業整體上對綠色產業的支持不足,遠未上升為自覺行為。綠色債券的市場規范、認定標準、監督管理體系尚未完備;綠色項目外部性的內生化,綠色項目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以及環境風險分析能力缺失。沒有統一的綠色信貸標準,一個項目在這家銀行是綠色項目,到了另一家銀行可能成為過剩產能項目,這種各自為政的局面,讓綠色金融的推進受到很大影響。統一標準、完善的綠色債券交易也有待加快制定。
筆者認為,要使綠色金融健康、深入發展,應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激勵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讓綠色金融成為銀行業的自覺行動。重要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把綠色金融制度確定下來,真正將綠色金融納入法治軌道。
完善綠色金融立法,強化金融機構的環境責任。綠色金融健康、深入發展必須堅持立法先行。要在國家層面出臺綠色金融促進法,將現有綠色金融法規、政策轉化、升級為法律。在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時,加入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污染防治應負有責任。
豐富、完善綠色金融執法機制。在綠色金融立法中,要注重多樣化的調整機制,引進體現市場化價值取向的制度設計,謀求綠色化調控機制的多元化。堅持國家級立法機關立法為主導,同時鼓勵各地區從當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制定相關促進條例,加強更有針對性的指導,促進本地區綠色金融創新和環境保護。
推動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綠色轉型。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資經常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幫助綠色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培養投資者綠色投資理念并提供足夠豐富的綠色投資品種。推動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項目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如中國農業銀行推進業務經營綠色轉型,致力于打造綠色信貸領軍銀行。其綠色貸款指標已覆蓋石化、風電、光伏和建筑等18個行業。在產品服務創新上,推出了節能減排顧問、合同能源管理、排污權質押貸款、碳交易預付賬款融資等產品,支持高耗能行業客戶開展節能技術升級改造,持續優化綠色信貸產品,有效對接和支持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相關各類綠色信貸項目。
加快培育綠色投資者,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資。綠色投資是一種先進的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式,將環境因素融入投資策略。當務之急,是加快培育綠色投資者,以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資。要加強對投資者的綠色投資教育與服務,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引導社會對綠色投資的關注,完善健康的綠色投資環境。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進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
提高綠色金融立法的可操作性。從法律上確立金融機構環境責任,使金融機構成為環境風險的直接承擔者。環境領域的很多項目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眼下,我國國家層面的環境立法偏重于原則性和概括性,針對具體實踐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制定頒布適合本地方的具體規章和標準體系,并與其他相關的環境經濟法律相配合,做到用標準、法規規范金融機構、企業生產和管理部門執法行為,在投融資領域確立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和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引導商業銀行準確界定綠色金融的資金投向,防止一哄而上可能出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