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垃圾處理設施投資模式分析
1 引言
餐廚垃圾處理產業與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存在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加強對餐廚垃圾的管理,不僅能防治動物疾病,保障人類食品安全,且具有十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符合國家“循環經濟”的發展方向,從國家宏觀政策到各地方相關政策對餐廚垃圾的收運以及集中處理將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支持。在政策的推動下,未來幾年餐廚垃圾處理產業也必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
2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特點
(1)使用的公用性。即城市公共基礎設施一般不是為某個人、某個單位所專用的,所有在其使用范圍內的城市居民和從事生產、運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都可使用。
(2)建設周期較長、建設資金占用量較大。
(3)建設資金回收的間接性。由于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具有非盈利性特點,其建設投入往往無法直接從公共基礎設施的運行收益中收回,除了一些有明顯經濟效益的基礎設施項目外,大多數公共基礎設施體現的主要是社會效益,只有通過社會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的改善,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從中增加的政府稅收中得以補償。
(4)公益性。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服務與生產生活的費用和生產生活的連續性、便捷性直接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公益性,要求企業以合理的價格、優良的質量、較為充足的數量向社會穩定安全地提供產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共同條件,從而促進社會總體經濟效率的提高及社會福利的增加。
(5)區域性。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服務賴以生存的網絡建設,受到人口集中程度限制,在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建設網絡是可行的,而在人口密度較小的農村地區建設網絡顯然是不經濟的(至少在目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是這樣)。因此,根本不可能建設一個全國性的網絡系統,只能是以單個城市為基礎形成區域性性的網絡。
因此,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作為城市的一個基礎性綜合系統,是城市各種活動的承載體,其需求是由城市的性質、功能、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決定的,而它的供給則由于它具有公用性特征,使得城市政府必然成為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的直接或間接的提供者和承擔者。所謂直接供給就是政府直接生產并提供服務。而間接供給則指政府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外包或特許經營等方式由私人提供。從這一點來看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的提供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政府直接提供,二是通過市場化途徑由私人提供。
然而由于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服務往往占用巨額資金,且建設周期較長,完全依靠政府投資很難實現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民營化的呼聲越來越高,種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民營化的嘗試也逐漸產生,并且日益發展起來。
如前所述,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諸多模式,圖1用連續體的方式顯示了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方式,其中最左端是完全公營的模式,最右端則使完全民營的模式。
圖1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方式
3 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分析
3.1服務的外包
與基礎設施有關的某些特定服務,如設計、建造等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給私營企業完成,除特定的被承包出去的服務外,公共機構仍承擔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并承擔全部的商業風險。公共機構必須為固定資產籌資并提供流動資本,私營企業承包者獲得相應的固定報酬。
3.2運營和維護的外包或租賃
擁有基礎設施所有權的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與民營部門簽訂合同的方式,將這些基礎設施的經營和維護工作交由民營部門去完成,目的在于提升基礎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果。基礎設施租給民營部門后,通常要向用戶收費,并向政府部門支付一定的租金。
3.3合作組織
一般是由非營利性的、志愿性的合作組織使用自己的勞力和自籌資金,承擔基礎設施的維護和某些服務的責任。
3.4租賃-建設-經營(LBO)
在這種形勢下,私營企業被授予一個長期的合同,并需要利用自己的資金擴展并經營現有的基礎設施。同時享有根據合同條款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同時向政府部門交納租金。
3.5建設-轉讓-經營(BTO)
在這種公司合作的形勢下,私營部門的發展商為基礎設施投資并負責建設。建設完畢后,將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有關的政府主管部門,政府部門負責籌集私營部門的建設報酬。然后,政府部門再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其外包給發展商。在合同約定的租期內,發展商經營這些基礎設施,并通過向用戶收費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
3.6建設-經營-轉讓(BOT)
在政府部門的特許權下,私營部門可以為基礎設施建設進行融資并經營這些基礎設施。等期限結束后,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就要轉讓給有關的政府部門。與出售和永久性特許權相比,在BOT模式下政府仍對這些公有基礎設施擁有戰略上的控制權。
3.7外圍建設
在這種模式下,私營部門可以投資興建現有公共基礎設施的一些附屬設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內經營整個基礎設施。這個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以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報酬為期限來確定。
3.8購買-建設-經營(BBO)
這種模式適用于已有的基礎設施,這些設施被出售給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擴建這些基礎設施的私營企業,在特許經營權下,私營企業可以永久性的參與經營這些企業。
3.9建設-擁有-經營(BOO)
在這種方式下,私營部門依據特許經營權投資興建基礎設施,他們擁有這些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并負責經營,同時為了獲取長期的特許權,一般要以接受政府的定價和運營方面的種種限制作為交換條件。
4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模式選擇
在上述模式中,運營和維護的外包或租賃、租賃-建設-經營、購買-建設-經營等模式適用于已建成的基礎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適用于餐廚垃圾處理產業。
建設-擁有-經營(BOO)一般適用于在可以預見的時期內,競爭對手或替代技術都難以出現的產業,如關系國計民生的水務產業等,通過這些基礎設施的運營都可以產生一定量的正現金流,從而為投資者帶來相關的利潤。同時,由于這些模式一般要以接受政府的定價和運營方面的種種限制作為交換條件,因此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在法律、規制以及債務等問題上,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麻煩,因此不建議在餐廚垃圾處理產業中選擇。
建設-轉讓-經營(BTO)的初期建設資金一般由政府部門進行籌集,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由于初期建設投資帶來的風險。然而,由于基礎設施建成后,其所有權要轉移給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然后再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其外包給發展商。
仍然難以避免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的外泄風險。然而,由于建設投資可以在短期內得到回報,同時規避了長期經營過程中的政策、技術等多方面風險,因此,也可以為股東帶來合理的回報。建議在推廣餐廚垃圾處理產業時,在政府部門有能力提供初期建設資金時,企業分別承攬相關工程的建設和運營工作,為股東帶來合理的短周期的回報同時;也可以盡力規避項目長期運營過程中償還資本金的風險,為股東帶來長期的收益。
然而,一些政府部門往往沒有能力或不愿單獨拿出一筆資金進行餐廚垃圾處理產業的投資,而更愿意將建設和運營投入和風險轉嫁給民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餐廚垃圾處理產業投資時選擇建設-經營-轉讓(BOT)投資模式,通過合理、科學的融資模式和特許經營合同的設計,通過BOT模式參與、投資城市餐廚垃圾處理產業,將為股東帶來可觀的回報,同時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的投資也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將為我國實現循環經濟與長期的可持續發展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BOT有融資的因素,投資者要追求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投資回報,會增加客戶的成本。BTO建成后先移交,然后再給運營公司運營,運營公司無建設資本成本。
參與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時,在政府部門有能力提供初期建設資金時,優先選擇建設-轉讓-經營(BTO)投資模式,但項目運營過程中,政府需要一定的財務補貼才能保證項目投資的價值。如果政府不負責前期建設資金的籌措和投入,建議選擇建設-經營-轉讓(BOT)投資模式。
以BOT模式進行餐廚垃圾項目投融資時,如政府有意愿參與餐廚垃圾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則可在項目公司層面上選擇與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如環衛集團等)聯合組建餐廚垃圾處理公司,此時項目將可獲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可有效地降低項目的運營風險,但收益率相對降低。
對于BOT模式,無論參與股東是否多元化,項目運營公司均要墊付處理設施的建設投資和運營流動資金,之后通過長期的特許經營獲得利潤,在支付墊付資金、以及清償債務之外,為股東賺取合理的回報。因此,科學、合理的規劃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的融資模式將對項目的成敗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5 結語
根據北京理德斯普公司對餐廚垃圾產業投融資模式進行的深入研究結論,通過獲取政府的補貼,同時加上餐廚垃圾處理獲得穩定的產出收益,餐廚垃圾處理的運營即是一個可以獲得穩定的正現金流的收益。因此,只要選擇合理的投資模式,選擇科學的融資模式、包括餐廚垃圾處理產業的投資結構、資金結構以及資信結構模式,餐廚垃圾處理產業一定可以實現穩定的盈利,在獲取合理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將帶來明顯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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