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網約車糾紛責任承擔規則怎樣定
根據調研報告通報的內容,2015年海淀區法院受理涉APP出行平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僅1件,2016年受理此類案件達到6件。結合2014年的收案情況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程度,可以預測2017年的收案量會有較大增長。從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的時間點來看,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前立案的有2件,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后立案的有5件。
海淀區法院認為,由于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前,網約車的法律地位模糊,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亦不清晰,發生糾紛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選擇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在網約車管理辦法施行后,網約車取得合法地位,新政策無論是對網約車駕駛人、運營車輛還是平臺公司均有了較為明確的監管要求,所以,海淀區法院預測,今后此類涉訴案件量會呈現大幅增長趨勢。
據海淀區法院民六庭法官孔京朝介紹,目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典型問題都是圍繞平臺的網約車及代駕業務產生的,主要反映在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的關系、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網約車的商業三者險理賠、平臺公司采取外包經營模式下的責任承擔主體等幾類問題上。
至于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海淀區法院認為,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不宜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系,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二者的關系在本質上是注冊司機根據平臺公司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此外,在平臺的責任承擔規則上,海淀區法院提出,應當從受害人救濟、風險開啟程度、風險控制能力、風險轉移能力、經濟收益劃分以及行業發展利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確定公平合理的責任承擔規則,而在責任承擔順位上,則應當體現“保險賠付機制+平臺賠付機制+平臺追償機制”的賠付思路。
據此,海淀區法院提出,應以“責任保險+平臺賠付”為基本的責任承擔規則。在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務中,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臺公司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平臺公司實際賠償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即使遇平臺公司采取外包經營模式,或者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或者車輛)不一致的情況,相應責任仍應由平臺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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