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立基金制度 打破土壤修復瓶頸
發布日期:2016-12-21 瀏覽次數:619
核心提示:如今,在大氣、水、土壤三領域中,獨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環資委25次全體會議,
如今,在大氣、水、土壤三領域中,獨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環資委25次全體會議,現正式對外征求意見。在近日舉辦的第五屆中國環境修復發展戰略論壇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付莎就如何理解立法相關內容做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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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莎表示,征求意見稿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預防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做出規定。其中,“在管控和修復中分為兩章,根據不同管理方式和特點,分設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而經濟措施這一章也是立法中比較有特色的章節。”
不重復規定,主要做補充規定
“幾乎所有的物質都會通過某種途徑進入土壤,理論上說,土壤污染防治應該是廢水、廢氣、廢物諸多污染源控制,但是鑒于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征求意見稿對這方面主要做補充性和銜接性的協議。”付莎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不應該做重復規定,但是對一些銜接性的規定應該制定相關標準,比如環評中加入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等。
“目前,土壤有害物質沒有專門法律對此進行規定。因此我們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當中專門規定這么一個制度,也作為立法中重要的內容,希望從源頭上管控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土壤。”付莎介紹,作為補充性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土壤有害物質及優先控制名錄。在優先控制名錄中,規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制定如年度匯報、定期監測等措施;另一方面,通過控制農業投入品、包裝物,開展農業技術指導,鼓勵土壤改良措施,預防農業生產造成的土壤污染。
付莎表示,征求意見稿體現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規定未污染土壤優先保護,優先保護林地、園地、生態用地等。
劃分農用地、建設用地
“對于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同,征求意見稿劃分了兩章內容。這也是我們在征求意見過程當中吸收的結構性主要意見。也是根據‘土十條’中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不同管理制度的政策要求。”付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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