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與生態補償兩手都要硬
發布日期:2016-12-26 瀏覽次數:1740
核心提示: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是人類對自然生態系統作出的一種讓步,一種自我限制。這種讓步本質上是為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因而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是人類對自然生態系統作出的一種讓步,一種自我限制。這種讓步本質上是為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因而自然保護區一經劃定,就必須接受相關法規的約束,不再僅僅是一個宣傳中的概念或地方品牌,而是一種法定的責任與行為。因此,九連山、九嶺山被通報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同時也從另一個角度告訴我們,生態保護與生態補償,兩手都要硬,“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刻不容緩。
生態保護是全社會的事業,具有公益性質。生態保護區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它的責任主體是保護區所在地的政府和人民,但它的受益對象并不完全是所在地,而且更多的是相關地。如九連山、九嶺山等江西眾多的自然保護區,除物種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外,實際上也是一個贛鄱水系的保護系統,經鄱陽湖調蓄注入長江的水量,超過黃河、海河與淮河水量的總和;環鄱陽湖還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生產基地,這些都直接關涉到周邊省區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用水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問題。長江中下游地區是我國人口最為密集,城市和產業最為集中,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贛鄱水系一旦發生病變,長江中下游就可能“半身不遂”。我們應該看到生態保護區所在地艱辛與尷尬的一面,保護區“封存”了他們本可以用于發展的資源,又在退耕還林、退田還湖等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犧牲。如東江源保護區內的現實就是,“上游人為下游人、貧困地區為發達地區的人們作貢獻”。
2013年,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客觀地指出“我國的生態補償機制還沒有根本確立,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利益調節格局還沒有真正形成”。2016年5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提出“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時下的生態保護與生態補償并不是“雙腿邁步”而是“跛足行走”的,可事實中,“生態補償”依然是一個探索中的概念。
全國政協委員、江西師范大學教授 王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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