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高污染排放車輛精細監管
紅警之下,機動車尾氣污染減排還有空間嗎?筆者認為,加強對高污染排放車輛精細化監管,能夠拓寬和深化減排空間,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抓主要矛盾,有的放矢。機動車保有量大,流動性強,使用面廣,產生污染成因復雜,監管治理難度大。如北京機動車保有量已超過570萬輛,遍及城鄉街頭巷尾,涉及各行各業。根據機動車尾氣污染現狀監測統計分析,依靠現有執法力量難以實現監管全覆蓋,要求轉變觀念和工作方法,實現精細化監管。如北京,重型柴油車數量雖然只占4%左右,但其排放污染物中顆粒物和氮氧化物在機動車排放總量中分別占到90%和60%;出租車數量雖然只有7萬輛左右,但由于使用強度大,缺乏規范的維修保養制度,超標排放率高,相當于100多萬輛同等車型排放量,而且城區行駛,影響更大。這些高污染排放車輛保有量相對較少,使用范圍相對集中,利用現有執法力量和監管手段可以實現精細化監管,能夠達到良好減排效果。如,利用現有車載OBD系統通過升級實現遠程在線監控,加大入戶執法檢查頻次,落實企業內部或行業自檢制度等。
抓限期治理,延伸監管。目前,對在用車尾氣排放監管面上的工作多,實際效果并不清楚。比如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標排放時,往往是一罰了之,雖然要求限期完成治理,實現達標排放,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限期治理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超標車維修保養采取什么措施,造成超標排放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按時完成治理等,這些信息如果不掌握,要求如果不落實,執法監管就失去意義。延伸執法監管,落實限期治理制度是治理超標車、實現減排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在這方面,環保部門要加強與交管部門溝通,建立超標車輛黑名單制度,并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超標車如果沒有按時完成限期治理上路行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讓環境執法監管形成閉環,落到實處,倒逼超標車自覺完成治理任務。
抓執法宣傳,暢通渠道。近年來,環保部門加大了對機動車排放監管科技投入,加快了信息化建設進程,如在部分地區建立了移動和固定遙感檢測點位,對上路行駛機動車尾氣排放達標情況進行實時檢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如何把車輛超標排放信息告知車主,及時維修保養,目前這方面工作還滯后于現實需要。對超標排放車輛的監管有別于違反限行規定、闖紅燈等交通違章,實現第一時間告知和改正很重要,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排放。第一時間告知,需要政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時更新車主基本信息,充分發揮電信部門的作用,環保部門可以與交通部門共享平臺,車主查交通違章的同時可以看到目前車輛排放是否達標。第一時間改正是關鍵,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全民環境意識還不高的前提下,環保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基本知識,讓“車輛超標排放上路行駛也是違法行為”家喻戶曉,讓自覺治理超標排放車輛成為一種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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