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依法行政
問:為何要開展這次清理工作?
答:這次清理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開展的。開展這項清理工作,既是落實全面深化改革舉措、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及時體現部門職能變化、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內在要求。
環境保護部文件清理工作從2016年1月開始。7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40號),決定對10件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這次繼續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個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問:這次文件清理范圍包括哪些?
答:環境保護部對2008年3月環境保護部成立以來、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先后發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內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等環境保護領域。
問:哪些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
答:“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環境保護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原文轉發國務院的文件,制定規范本部門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發布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規范性文件處理。
問:未列入目錄的文件是否繼續有效?
答:《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范性文件目錄》中的400件文件均為經清理后確認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未列入目錄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廢止、自行失效的情況外,還存在其本身不屬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規范性文件范圍等情況。
因此,如對未列入目錄的個別文件的效力發生爭議,環境保護部將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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