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為何“遇冷”
發布日期:2017-01-27 瀏覽次數:573
核心提示:2015年1月,新環保法實施,新法打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閘。如今,時隔兩年,環境公益訴訟情況如何?日前,我國首部記錄環境公益
2015年1月,新環保法實施,新法打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閘”。如今,時隔兩年,環境公益訴訟情況如何?日前,我國首部記錄環境公益訴訟個案進程的報告《環境公益訴訟觀察報告(2015年卷)》正式發布,該《報告》顯示,2015年符合相關規定的具備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有700多家,但當年全國只有9家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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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環境公益訴訟未出現“井噴”,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何時來臨?跨越障礙還需邁過幾道坎兒?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破冰:
從舉步維艱到迎來曙光
近年來,我國群體性環境事件逐年增加,自1996年起保持年均29%的增速,大眾的環境法治意識在逐漸加強,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環境資源審判庭卻面臨“無案可審”的困境,人們更多地選擇“信訪不信法”。
一項數據統計顯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從2000年左右開始到2013年,大約有53件。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絕大部分是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比較少。
緣何如此?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由于未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進行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哪些機關和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明確,地方法院均以無立法或司法解釋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環境公益訴訟開始“破冰”。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環保法為環境公益訴訟開啟了一扇門,這一立法上的突破掃除了訴訟主體資格的障礙,并為環保非政府組織在法院起訴污染者打開了大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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