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稅收優惠政策落地 企業大額捐贈免稅額度有望倍增
發布日期:2017-02-27 瀏覽次數:394
核心提示: 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草案說明時
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有研究慈善稅收法律制度的人士表示,《慈善法》沒有出臺前,對于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準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沒有規定結轉以后,幾個年度可以扣除。
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據介紹,這是《慈善法》對現行稅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點,是對現實問題的回應,現實中有些企業一次性捐贈數額比較大,可能超出了當年利潤總額的12%;如果不能結轉,當年捐贈額超出扣除限額的部分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十分不利于大額捐贈。《慈善法》對結轉問題有了新的調整,對于希望進行一次性大額捐贈的企業捐贈者,是利好消息。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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