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勵 失信懲戒
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筑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這是我國首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規劃。《規劃綱要》要求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環保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4月24修訂通過的《環境保護法》要求,將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公布違法企業名單。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是防范環境風險、提升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環保系統要抓住機遇,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約束企業環境違法。
一、 加快推進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1、加強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將生態文明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就是要將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和要求作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行為和道德準則,在全社會建立激勵環保誠信、懲戒環保失信的環保誠信氛圍和制度體系。
2、將信用機制引入環境管理,是提升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創新
與單純、過度使用行政命令控制手段推動環境保護的傳統手段相比,在環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機制,通過將企業的環保信用信息與其他行業部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并向社會公開,可以有效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環境保護,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提高環境管理效率。
3、建設環保信用體系,是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
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對建設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建設環保信用體系,是健全市場經濟規則、防范經濟金融風險的需要。金融機構可以掌握企業環境行為,有效防范企業或項目因環境違法被處罰所造成的信貸風險。另一方面,建設環保信用體系,有利于推動信用市場的發展。加強環保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有助于促進征信行業的發展,擴大對環境信用服務和產品的需求。
二、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已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環保系統開展了建設環保信用體系的探索,已經取得了積極成效。
1、制定和完善信息公開法規標準,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環保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先行者。2007年4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出臺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最早制定本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的國務院部門之一。
2008年以來,環境保護部先后發布《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等文件。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這些規章制度的頒布實施,為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制度。
2、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初步實現環保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形成多部門共同推進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合力
近年來,環境保護部不斷加強與各部門的環保信用信息交流與共享,取得了顯著成效。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建立環保信息交流機制,商業銀行將環保信息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管理的重要依據,從源頭切斷了一大批污染企業的資金鏈條。廢物進口審批信息系統與海關電子口岸系統聯網運行,有效杜絕了不法分子偽造進口廢物許可證的事件發生。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和銀監會等經濟綜合部門建立環保綜合名錄成果信息溝通機制,300多種產品被財政部補充納入“取消出口退稅商品目錄”,被商務部補充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3、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以信用機制督促企業履行環保法定義務
2005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意見》,指導地方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2013年12月,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市開展了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是環保部門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便利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二是幫助銀行等市場主體了解企業的環保信用和環境風險;三是共同構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三、進一步加強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的六大著力點
1、推進環境監測、信息與統計能力建設,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和整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
目前,環保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已有一定的基礎。國家環境信息與統計能力建設項目、企業監督性監測網絡系統等現有信息系統與信息平臺,為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礎技術能力的支撐。繼續推進這些信息系統與信息平臺的建設,是建設環保信用體系的重點之一。同時,針對環保信用信息類型廣泛、分布分散的現狀,應當建立統一的環保信用信息平臺,有效采集和整理環保境信用信息,盡快明確環保信用信息的范圍,建立統一格式和統一標準,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
2、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建設環保信用體系,要求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加強環境信息公開的廣度、深度,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對環境信息的需求。同時,應當加強環境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就信息公開的時限、渠道、方式和責任,制訂更具體、更有操作性的規范。
3、加強環評機構與從業人員誠信建設
以環評機構為代表的環境服務機構,是環保服務業的重要參與主體。開展環境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建設,將有效維護環境服務業的市場秩序。今后,要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三同時”環境監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建立誠信檔案數據庫,強化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的信用考核分類監管。
4、引導企業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環保信息公開不僅僅是政府的義務。研究設計和建立督促企業全面、完整披露其環境信息的制度體系,是建設環保信用體系的內在要求。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設施建設運行等信息。2013年7月,環境保護部發布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引導和規范企業自行開展環境監測,并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等監測結果。下一步,應當推動更多的企業,更加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除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外,還應公布突發環境事件發生、處理情況等信息。
5、深入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加強部門聯動
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開展以來,在運用信用機制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加強環保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商務等部門的聯動,設計合理的措施和機制,在各有關工作中運用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共同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解決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不合理局面。
6、結合新《環境保護法》的生效施行,嚴懲企業環境違法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環保部門不僅要將違法信息向社會公布,還將結合已有工作機制,將違法信息通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這是從企業社會名譽角度來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手段,將對環境違法者形成極大的威懾力,有利于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高發。新《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結合新《環境保護法》的生效實施,應當就環境違法“黑名單”的公布時間、公布范圍、公布載體、公布程序等,規定具體的措施,讓環境違法者成為“過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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