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險,不一樣的保險(經濟聚焦)
●消除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博弈,降低運營成本
●能讓投保人與保險人相互監督,降低風險
●能延長分享經濟鏈條,降低消費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有助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2月15日,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宣布開業,這是保監會自2015年1月23日出臺《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2016年6月22日正式許可籌建首批相互保險社試點機構后,批準開業的第一家相互保險社。
相互保險組織方式在發達國家有1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由于政策限制,除了原黑龍江農墾局改制試點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農業部主管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保監會在浙江寧波慈溪試點的農村互助保險聯社外,多年來政策上一直沒有再“開口子”,因此眾惠保險的成立具有特別的意義。
相互保險是什么,為什么引人關注?
相互保險就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以互助共濟、共攤風險、共享收益為目的,會員繳納的保費匯聚成風險保障資金池,當災害損失發生時,用這筆資金對會員進行彌補的互保行為。
眾惠相互董事長李靜表示,公司由546名企業及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眾惠為這546名會員提供財產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人身意外險、健康險等產品,會員兼具投保人和公司管理者雙重身份,同時享有公司的經營盈余,對公司共享、共治、共有。”
相互保險為何引人關注?
“保險公司利潤越高,說明他們‘讓’給投保者的利益越少。”北京消費者李鵬的看法在社會中有一定代表性,“相互保險制消除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博弈,降低了運營成本。保險市場早該引入這條‘鯰魚’,推動傳統的股份制公司提高產品性價比。”
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教授認為,傳統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東和客戶之間有一定利益沖突,這也是拖賠惜賠的根源。而相互制公司的經營者和消費者身份統一、利益一致。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認為,除了降低運營成本,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與保險人能更好地相互監督,積極防災減損,降低風險發生幾率并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
以寧波慈溪農村保險互助保險聯社為例,從產品看,農房保險20元保費保額1萬元,意外傷害保險10元保費保額1萬元,費率遠低于市場上的商業保險。此外,由于會員之間相互督促,更好地發揮了保險的“事前風險管理”功能,寧波遭遇“蘇拉”“海葵”臺風后,均未發生理賠。如此“互助”到位,深得民心,截至2016年9月,該互助保險聯社已覆蓋9個村、2萬多人口。
目標群體都有誰,相互保險發展空間有多大?
除了眾惠相互外,保監會批復的首批3家相互保險社中,信美人壽主要針對發起會員等特定群體的保障需求,發展長期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匯友建工則針對建筑領域的特定風險保障需求,開展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新型業務,3家公司的業務都具有細分市場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科技的支撐,使相互保險獲得了更高效精準的運營手段。”李靜認為,目前在互聯網平臺上,大家可以跨地域獲得信息、撮合交易,提高了保險服務精準性和可及性。“比如我們為‘貨車幫’服務,貨物運輸及司機風險記錄、貨物交易和資金支付等情況,都一目了然。這使保險產品定價、風險管理等更為高效。互聯網有快速聚集同質群體的功能,并通過規模經濟分散風險,這是未來相互保險能長足發展的基礎。”
對于相互保險聚集同質群體的潛力,業內人士指出“不可低估、大有可為”。“分享經濟的本質就是聚合一批有同樣需求的人。服務內容相同、保障需求相似,同時又掌握風險大數據,有組團搞‘相互保險’的基礎。”庹國柱認為,相互保險能借助“互聯網+”進一步延長分享經濟的鏈條,降低消費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此外,小微企業普遍面臨的“金融饑渴”,也為相互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機遇。李靜介紹,眾惠相互的546名會員中半數資產規模在500萬元以下,“有的就是飲料批發網店,或者貨車司機,處于創業階段,需要有財產、人身保障,更需要融資支持。”據了解,目前眾惠已經與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會員可憑信用保證保險獲得這些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這是一個平臺,讓小微企業抱團取暖,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假保險”是怎么回事,該怎么管?
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險收入1.3萬億美元,占全球保險市場總份額的27.1%,覆蓋9.2億人。中金公司研報預計,中國相互保險市場前景廣闊,預計10年后相互保險市場份額有望達到10%,市場空間達到7600億元左右。
市場前景可期,但市場規范卻仍滯后。
由于相互制和股份制存在顯著差異,現行《公司法》《保險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對相互保險形式并不完全適用,使相互保險公司在發展中面臨很多不確定性。朱銘來認為,立法短板應及時彌補。
此外,目前市場上不乏打著“保險”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的“互助平臺”,影響公眾對相互保險的認知:以互助計劃名義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或誘導社會公眾產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打著“保險創新”“互聯網+保險”等名義進行虛假、誤導宣傳;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并非法建立資金池……“誘餌”很具有迷惑性。
針對“假保險”,保監會從2016年底啟動了專項整治活動,按規劃于近日對違規平臺和項目依法采取差別化處置措施。
“保險機構必須有監管部門的資質認定并遵循保險監管規則,比如償付能力、準備金、人員資質等,否則就只是互助組織、互助模式。”朱銘來指出,要警惕互助機構以“保險”名義進行營銷。
“現在這些網絡互助,既沒有法律規范,也沒有精算技術標準,非常不靠譜。比如一個人交9元就可以得到30萬元的賠償,沒有數據基礎,完全是一種欺騙,消費者要擦亮雙眼。”庹國柱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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