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新常態”
解決醫患矛盾還需深化醫改
“這幾年我到很多地方做關于醫患關系的調研,目前醫鬧事件較往年下降了約20%。”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首席專家凌鋒說。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心律失常中心主任張澍表示贊同。他說,疾病才是醫生患者的共同敵人,如果醫生與患者站到了對立面,醫患互不信任,就不利于戰勝疾病。
凌鋒認為,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對于醫患關系的認識也應進入“新常態”。醫方要用仁心仁術做好溝通,患方對醫療的認知水平提高了,雙方就有了合作的空間。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原主任張健認為,近年來醫患矛盾治理效果較好,雖仍時有發生,但頻率、嚴重程度、賠償金額等都在下降。“如果分級診療工作做好了,醫患矛盾也會得到比較有效地解決。”
全國人大代表、長沙醫學院院長何彬生也認為,解決醫患矛盾需深化醫改,建立完善的轉診制度,加大財政對醫院的投入,提高醫療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就醫體驗,消除患者就診過程中掛號時間長、交費時間長、取藥時間長等問題。
完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
近些年,國家相關部門采取“醫鬧入刑”“設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置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醫患矛盾。但在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第150醫院原院長高春芳看來,還需進一步完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
高春芳說,中華醫學會的統計顯示,全國醫療事故的平均構成率為50%,“也就是說,一半的醫療事故中醫方并無過錯”。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處理無過錯醫療損害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即無論醫方在診治過程中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發生均需賠償。但這種做法會造成“只要訴訟就能獲得賠償”的錯誤導向。“目前,我國對無過錯醫療損害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患者為了得到賠償,只能強調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給醫療機構帶來巨大的壓力,挫傷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也激化了醫患矛盾,不利于醫學事業的發展。”
高春芳建議,國家應盡快建立醫療風險基金,以此解決無過錯醫療損害的補償問題,形成完善的醫療風險保險分擔機制,從根本上促進醫療糾紛的化解。
全國政協委員、廈門大學附屬福州第二醫院副院長林紹彬建議,應盡快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體現政府的社會服務、社會責任及管理職能,醫療機構的質量管理效能,醫生的執業責任,患者自擔一定風險等多個因素,并將這些因素有機結合起來,促進形成和諧、文明的社會環境。
打通醫鬧入刑“最后一公里”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醫療無法進行的,將受到《刑法》處罰(即醫鬧入刑)。但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骨科主任溫建民看來,這只明確了醫療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并未專門針對涉醫犯罪進行立法調整。“醫鬧入刑還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
溫建民建議,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增設“擾亂醫療秩序罪”。他認為,具體條文應設置為:有下列侵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之一,處以刑罰:(一)毆打醫護人員的;(二)侮辱、威脅、恐嚇醫護人員的;(三)在醫療機構非停尸處停尸,設靈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強行進入、占領診室、病房或辦公區,阻礙其他患者就醫的;(四)破壞醫療設施、設備,搶奪、毀損病歷等醫用材料的;(五)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醫療機構其他財物的;(六)其他妨害醫療業務、擾亂醫療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罰:(一)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醫療秩序的;(二)雇傭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三)對正在進行重要或緊急醫療業務者行使暴力的。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醫務人員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血液科主任楊林花也表示,醫鬧入刑后,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基本衛生法至今未出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部分條款不切合實際,舉證責任倒置等都為醫療糾紛埋下了隱患。“有些患者或家屬遇事不走法律程序,用土辦法大鬧醫院。很多醫院出于無奈,只好以錢‘擺平’糾紛,造成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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