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金融監管改革不是簡單三會合一
關于《證券法》的修訂,吳曉靈提到會修改四方面內容,包括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價格等違法行為。
她同時建議將券商集合理財計劃列為“證券”,支持大資管行業統一監管的標準,并在回答證券時報記者提問時表示:“銀行的很多理財產品持有人都超過了200人,某種意義上也屬于公募基金,應參照公募的監管標準。”
金融機構的業務越來越綜合化,存在著各種潛在的風險。吳曉靈表示,監管思路應從以往的機構監管,轉變為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她進一步解釋說,金融機構做了某項業務,就應該按照業務的本質去接受監管,類似于香港證券公司按業務領取牌照,這就是功能監管或行為監管。在當前綜合經營的大形勢下,更應該強化功能監管或行為監管,最典型的交叉經營就是大資本市場的資產管理,按法律程序交由證監會監管比較好。
但不管金融機構如何綜合經營,從源頭上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提供者是央行。吳曉靈認為,央行既擔負著貨幣的制定和實施的責任,又承擔著金融穩定的職責,在綜合經營的情況下,情況復雜,金融風險感染、傳染的情況時有發生,需強化央行穩定金融市場的職責。
她表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不是簡單的“三會合一”,而是金融體制改革要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以應對紛繁復雜的國內外形勢。
《證券法》將在下個月進行二次審議。吳曉靈介紹,《證券法》會修改四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和退市。二是要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留下制度空間,為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渠道。三是更好地進行投資者保護,對于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要增強,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加投資者利益損失補償、法律救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等內容。四是要進一步的明確市場規則。資本市場最核心的就是要信息的真實、全面披露,嚴厲打擊虛假信息、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并提高打擊的力度,增加監管偵破和偵查的手段,嚴肅市場紀律。
吳曉靈認為,2015年股市的劇烈波動和2016年杠桿收購出現的一些亂象表明,應當擴大證券的范圍,迫切需要將集合投資計劃列為“證券”。
無論是2015年股災的場外加杠桿,還是2016年多起杠桿收購案例,都是通過集合理財計劃進行。吳曉靈表示,這反映了大資管市場的分裂、分割,以及標準不統一所帶來的危害。
她建議,既然大家對統一資管監管的標準有了共識,如果能夠在統一法律關系上前進一步,那么證券的范圍應該在《證券法》中予以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能得到更好體現。
此外,吳曉靈認為,寶能杠桿收購萬科暴露了公司治理中的缺陷,萬科除了股價被低估之外,股權結構分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為了有效保護創始人、優秀管理人的控制權,防止惡意收購,可以學習國外的AB股制度,不同的股票投票權重不一樣,或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反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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