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轉型的新契機
環境保護作為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已成為國家現代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環境問題呈現敏感性、復雜性、重疊性等特點,環境治理工作壓力巨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環境監管模式,已經無法實現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導向的環境保護轉型的要求。環境保護已經從傳統環境管理邁向現代環境治理的新時代。
傳統環境管理向現代環境治理的轉型必須實現3點:一是由政府主導型的環境一元治理結構邁向由政府、市場和社會構成的環境利益集合體。二是由重視環境保護的強制型手段,邁向強調通過利益誘導機制、重視引導公眾參與等手段來保護環境。三是由認識上側重于生態環境自然屬性的保護,轉變為側重于環境治理的社會屬性,重視人們對生態環境的認知、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等。
要實現上述轉變,必須在法律上確立透明的環境信息公開機制、開放的環境決策機制、多元的環境監督主體和廣泛的公眾參與途徑。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這些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尤其專門設置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章節,這必將有力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形成。
首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信息公開機制。這標志著公民環境知情權的確立,環境信息公開成為政府特別是環保部門的一般性義務。例如,第53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表述了一個完整的公民程序性環境權利體系,標志著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從義務性表述向公民權利性表述的轉換,標志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從義務意識向權利意識、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
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確立是一個邏輯上不斷遞進的過程,擁有知情權才能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和環境決策中來,只有參與到其中才能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因此,第53條也對政府相應地設定了三大義務,即環境信息公開義務、提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決策和環境保護活動途徑的義務、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
其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舉報監督機制和公益訴訟制度。
一是在第56條中明確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是是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最有效手段,讓公眾參與環評是實現公眾環境參與權的有效途徑。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6條在《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基礎上做了3方面推進:由過去的報批前征求公眾意見改為編制時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對象上由“有關公眾”明確為“可能受影響的公眾”;對公眾參與的程度加以明確,要求應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
二是在第57條中明確了公眾舉報機制。舉報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實施監督權的有效手段,是公眾對環境保護行為、環境現狀等發表意見、表達訴求的過程,既屬于公眾參與的范疇,也是環境保護社會監督的重要形式。第57條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對政府及其環境監管的各個部門未盡到監管職責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為進行監督。這為公眾參與發現環境違法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等提供了直接依據,同時,也賦予了公眾基本的監督權,必將會對政府及其環境監管部門產生一定威懾力,使環境保護進入多元互動和多元合作時代,使政府的行政行為更有效、有序。
三是在第58條中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環境公益訴訟主要是針對破壞生態環境而造成社會環境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其雖然屬于一種民事訴訟,但一方面拓展了公眾參與的途徑,另一方面,在訴訟中可能使政府或者環境相關管理部門成為訴訟中的第三人,給環境管理部門造成輿論上或社會上的壓力和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