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來了,如何面對?
對話人: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
采訪人:本報記者黃婷婷
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費改稅對地方特別是基層來說意味著什么?是否會降低環保人員工作積極性、削弱環保部門的權威?當前各地應該做哪些準備?
費改稅可以騰出一部分行政資源,配置到環境執法等其他重點工作中,不會削弱環保部門權威,但要重視欠發達地區經費保障問題。環境保護稅開征在即,各地要增強緊迫感,明確各部門責任,做好信息對接,抓好人員培訓,加強服務指導。特別是完成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部署和調試等工作。
環境保護稅開征對地方意味著什么?
騰出一部分行政資源,不會削弱環保部門權威
中國環境報:從宏觀層面來說,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于地方特別是基層來說,環境保護費改稅到底意味著什么?對于推動地方環境保護有哪些方面的好處?
葛察忠: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排污費是我國實施最早的一項環境經濟手段,通過收費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排放,為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可以通過稅收的剛性,更充分地發揮政策的調節功能,促進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及企業轉型升級。
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對于地方特別是基層來說,費改稅可以騰出一部分行政資源,配置到環境執法等其他重點工作中。排污收費的職能部門是環保部門,一般由地方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收費工作,具體會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費改稅之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部門是稅務部門,這樣環保部門原來用于收費的資源就可以騰出來配置到其他工作。
中國環境報:環境保護稅是地稅性質,也就是說稅收全部歸地方所有。這與排污收費相比,是否意味著各地用于環保的錢增加了?增加的這部分有多大意義?
葛察忠:環境保護稅確實是地稅性質,收入歸地方所有,但環境保護稅征收的數額與地方在環保方面的支出并沒有直接聯系。
目前征收的排污費是專款專用,即全部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一旦改為征稅,稅收收入是統收統支的。也就是說,與其他稅種一樣,環境保護稅收入要列入統一預算,環保支出將由財政統一安排。因此,開征環保稅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一定會加大環境保護的預算支出。
中國環境報:現在有一種說法,認為排污收費養活了很多環保人,擔心費改稅之后,會影響環保部門的經費,降低環保人員工作積極性。還有一種說法,認為排污收費是環保部門的一項權力,費改稅之后征收職能歸稅務部門,會削弱環保部門的權威,進而降低監管剛性。您對這兩種觀點怎么看?
葛察忠:排污收費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環境經濟手段,確實發揮了刺激企業積極治理污染、籌集環保治理資金的作用,成為環保部門有力的執法手段之一。但隨著黨和國家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更加多樣,抓手將不再局限于排污收費。因此,從長遠來看,費改稅不會削弱環保部門權威,也不會弱化環境監管。
從眼前來看,要重視一些地方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工作經費保障問題。據調查,欠發達地區的工作經費有一半左右來源于排污收費。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之后,市級環保局將承擔縣級執法人員工作經費,這會解決一部分經費問題。但基層環保部門除了在編人員外,還存在超編情況,很多工作人員是事業編制或臨時聘用人員,這部分人員的經費問題怎樣解決,還需要提早謀劃。
環境保護稅落地要做哪些準備?
明確各部門責任,做好信息對接,抓好人員培訓,加強服務指導
中國環境報:有專家指出,環境保護稅法落地的最大挑戰就是征管環節。很多地方環保工作人員也在擔心征管問題。您認為,當前的法律制度設計是否已經為征管奠定了足夠的基礎?應該做哪些方面的準備?據您所知,是否有地方已經有所準備,開展相關工作?為何沒有開展試點?
葛察忠:環境保護稅的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污染排放監測的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國家相關部門應制定稅法條例及相關配套辦法,細化征管流程。同時,環境保護稅的征管要遵守《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環境保護稅法開征在即,各地必須增強緊迫感,明確各部門責任,做好信息對接,抓好人員培訓。特別是完成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部署和調試等工作。據我所知,河北省等地正在抓緊開展信息對接等方面的工作。地稅部門是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部門,因此稅務系統對此也比較重視,正在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企業內部管理比較完善,數據核算申報等工作基礎較好,而對于小企業來說,則可能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對小企業要做好征稅服務、指導工作。
環境保護稅開征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推行一項政策。明年就需要全面開征,并不需要開展試點。
中國環境報: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那么,縣級以上政府在環境保護稅征收方面應該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葛察忠:環境保護稅與其他稅種一樣,依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征收管理。由于環境保護稅征管除了稅務機關之外還涉及環保等部門,因此稅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分工協作工作機制,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要起到協調的作用。特別是在費改稅準備階段和實施前期,各部門需要相互磨合和配合,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積極協調,推動環境保護稅征管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環境報:當前,個別地方存在監測數據造假等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環境保護稅如何征收?是否會影響環境保護稅作用的發揮?
葛察忠:監測數據造假是個別地方存在的問題,并不是常態。國家發布了一系列的監測規范和標準,對污染源自動和手動監測各個環節進行約束和規范,排污許可制度也對監測數據使用有嚴格詳細的規定。這一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不會影響環境稅的征管。
從目前來看,一方面,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在線監測、手工監測、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數、抽樣測算4種核算方法,這些方法是可以相互校核的,盡可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具有稽查職能,可以對偷稅漏稅等行為形成震懾和打擊。按照稅法,企業需要自行申報應納稅額,必須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能否調整環境保護稅率?
地方可以執行差別化稅率,但要在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
中國環境報:排污收費制度允許地方上調收費標準,環境保護稅法也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這說明費改稅之后,稅率也可以有所調整。那么據您估計,地方環境保護稅收收入是否會比排污收費收入高?
葛察忠:對于地方來說,雖然可以執行差別化的稅率政策,但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稅率會設置一定限制,稅收收入并不一定比排污收費收入高。
比如,北京市現在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10倍左右,但費改稅之后,并不一定會達到10倍的標準。
中國環境報:VOCs是PM2.5等污染物的前體物,是揮發性有機物的統稱。我們注意到,雖然在稅法應稅污染物種類里面并沒有列出VOCs,但苯、甲苯等類型的VOC已經被納入征稅范圍。2015年,財政部等多部委出臺了VOCs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對于VOCs征稅問題,您有怎樣的建議?
葛察忠:業界確實有一些人提出,應該將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但是考慮到VOCs種類較多,征收管理比較復雜,因此最后沒有將VOCs列入稅目。正如你所看到的,雖然VOCs沒有列入,但苯、甲苯等類型的VOC已經在稅目之中。因此,這也是將來發展的一個方向,可以考慮將一些類型的揮發性有機物分批、逐步納入。
稅法的修訂是需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目的修改并不能隨意為之,待環境保護稅開征后需要繼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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