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訴招行工作人員刁難客戶 法院: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發布日期:2017-04-18 瀏覽次數:589
核心提示:中國網財經4月18日訊(見習記者 李玥)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
中國網財經4月18日訊(見習記者 李玥)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國網財經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個人姓名做了特殊處理),該裁定書駁回了李女士的再審申請。
事情緣起2016年,據招商銀行儲戶李女士稱,當年4月17日,銀行工作人員在為其辦理一筆一年定期存款業務過程中,對其本人不尊重,刁難客戶,剝奪其存款自由的權利,對其造成了傷害,并產生了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
為此,李女士2016年5月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紫荊山路支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紫荊山路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醫療費等共計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李女士訴稱招商銀行紫荊山路支行的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更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但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李女士對此提起再審,這也就有了中國裁判文書網4月6日公布的《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李女士所舉證據無法認定招商銀行工作人員的態度使其人身受到了傷害,亦無法證明招商銀行工作人員的態度與其人身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其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不能成立,生效判決的認定并無不當,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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