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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醫藥法》系列:中醫藥立法擬解決六大問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4-22  瀏覽次數:324
核心提示:7月1日,我國首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將正式施行。《中醫
 7月1日,我國首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將正式施行。《中醫藥法》出臺有何重要意義,其中有哪些內容和重要制度方面的創新?為此,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秘書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原司長桑濱生回顧了中國中醫藥法制建設歷程,并分析《中醫藥法》的主要亮點,以促進社會對《中醫藥法》的關注和了解。

   中醫藥立法宗旨主要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中醫藥方針政策,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保護、扶持、促進、規范中醫藥事業發展,為維護和增進人民群眾健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其立法原則一是站在國家和中華民族的高度,繼承發揚中醫藥學,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二是突出保護、扶持、促進、規范中醫藥發展的立法宗旨。三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四是針對中醫藥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注重創新,力求有所突破。五是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明確發展中醫藥各方面的責任。六是處理好與現行相關法律的關系,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立法擬解決六大方面問題:

   一是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確中醫藥發展的基本方針、原則和制度。《中醫藥法》明確了中醫藥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中醫藥的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等內容,把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政策,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二是保護中醫藥的繼承,保障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繼承是中醫藥發展的根本,也是中醫藥發展的內在規律。但由于種種原因,中醫藥繼承不足、特色優勢發揮不夠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中醫藥法》將做好繼承,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與優勢作為立法的重點內容,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學術繼承、師承教育、中醫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向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和要求。

   三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和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醫學體系,在認知和診療疾病上有著各自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特點。但是,現行與中醫藥有關的醫藥衛生法律主要是針對醫藥衛生的共性問題做出制度規范,難以體現中醫藥的特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中醫藥法》從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出發,在與相關法律制度銜接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在中醫醫療人員分類、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等方面做了相應規定。

   四是強化政府責任和作用,建立中醫藥事業穩定發展的保障機制。當前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特別是中醫藥事業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由于中醫藥資源配置不合理,城鄉和區域發展不平衡,影響了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穩定保障機制,導致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公益性不足,運營困難,中醫藥價格低廉的優勢成為中醫藥機構創收的劣勢,“以藥補醫”、“以西補中”的狀況導致中醫藥特色優勢淡化。《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責任,加強政府在制度、規劃、籌資、服務等方面的職責,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建立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增加對衛生的投入。根據這一精神,《中醫藥法》對政府在中醫藥規劃、投入、補償,醫保政策等方面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五是鼓勵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形成多元化發展的格局。歷史上中醫藥起源于民間,發展于民間。現實中,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是中醫醫療服務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科專病優勢突出、服務方式多樣、運行機制靈活等特點,在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覆蓋面和可及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特別是具有中醫傳統服務特色的診所等機構發展還十分薄弱。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精神,中醫藥事業發展要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積極促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在堅持公立中醫醫院主導地位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中醫藥法》將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明確了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權利,鼓勵依法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支持符合中醫特點的行醫服務方式。

   六是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和文化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一個整體,特別是中醫、中藥自古以來就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因此,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統籌兼顧。《中醫藥法》對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和文化等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以保障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和文化的全面發展。(文/桑濱生)

   專家簡介

   桑濱生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秘書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原司長,長期致力于中醫藥行政管理、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法制建設、標準化與監督工作。組織起草《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和《中醫藥法》,《中醫藥法》的主要起草人。并推動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中建立中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ISO/TC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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