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怎樣才能又快又合法?
青島市公安系統成立食品藥品環境偵查支隊,與青島市環保局密切配合,連續查處了幾起嚴重污染環境典型案件。在與公安、檢察院研究移交案件時,檢察院方面反復強調環保部門對移交案件的行政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兩種情形應及時移送
筆者建議,一旦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
一種情形是在遇到可能延誤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偵查進行取證、抓捕最佳時機或遇到重大污染等緊急情況下,應及時聯系公安機關啟動執法聯動機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協作。公安部門負責對涉案責任人及現場進行控制、取證,并對責任人進行詢問,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證據提取、技術化驗和出具鑒定報告,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另一種情況是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在掌握涉嫌犯罪證據后立即向公安機關移交,配合開展偵查和調查工作,不影響繼續實施行政執法程序。
建議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
在多次環境執法過程中,筆者總結出以下兩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采樣資質。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需要附有關鑒定意見或證明,監測報告應當證明采樣人員、監測部門具備相關資質。目前,現場檢查時通常是由監察人員采樣送監測部門監測。但在辦理、移交平度石墨企業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監察部門現場檢查發現案源,但現場采樣的監察人員無采樣資質,造成證據無法使用。建議建立監察、監測聯動工作機制,同步實施現場檢查監測。
二是有關專業名詞待執法解釋。在辦理某企業排放有毒物質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認為必須符合“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和“有毒物質”兩個條件才能認定涉嫌犯罪。環境執法人員認為企業未經環保審批驗收、企業自行申報登記材料中未申報實際排放了有毒物質的排污口,應屬私設排污口。排污口前段覆蓋土石,其意圖是掩蓋排放有毒物質,規避監管,符合“私設暗管”的認定。但是公安機關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出示規范性文件、標準等證明此種情形才能認定。針對此類問題,建議盡快就有關專業名詞予以執法解釋。
執法工作中,筆者還發現普遍存在的幾個現象:
一是污染犯罪行為非偶發。
二是在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后依然還有個別環保部門工作人員不配合,甚至私下活動講情,沒有意識到此類案件已經上升到刑事案件,自身行為已經涉嫌環境監管失職。
三是亟待加強環保部門人員的培訓,強化內部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同時應注重提高企業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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