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經濟已對現行法律提挑戰 立法滯后讓監管維權難
出行有網約車、共享單車,甚至還有最近出現的共享汽車;吃飯有眾多外賣O2O;家政服務有河貍家、e袋洗等共享服務;甚至還有隨叫隨到的上門美甲、上門按摩……毋庸置疑,憑借互聯網打破傳統行業限制的共享經濟正在不斷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習慣。
然而,新業態的出現也帶來了新的問題:騎共享單車發生意外找誰賠償?共享服務從業者的資質和服務的質量誰來保證?進入共享平臺的相關資金如何保障……事實上,分享經濟已經對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了挑戰,不僅由于立法的滯后導致亂象叢生,新模式的出現也令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捉襟見肘。網約車出現后很長時間,就因為缺乏法律監管而頻發糾紛,即使如今擁有了合法有效的身份,但也時常處于爭議之中。
相關專家表示,共享經濟不是法外之物,新型互聯網產業也不能任其野蠻生長,需要強化立法和監管的前瞻性,這正是對于新型經濟模式和用戶權益的最大保護。
監管遭遇新模式挑戰
“別了!保定!”今年初,一批綠色的共享單車進入河北省保定市,僅僅幾天時間后,運營該共享單車的公司卻通過微信公眾號平臺發布消息,表示其雖然辦理了正規的工商執照,但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仍要求其回收共享單車、停止運營,文章直斥監管部門執法正當性。
正當市民質疑政府部門聲音漸高時,劇情卻發生了反轉。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回應稱,運營共享單車的公司確實辦理了工商執照,但布點占道、車身廣告投放、收費定價等,都未經過任何相關部門的審批。因此,執法局要求該公司暫時把單車收回,待完善相關手續后,繼續投放經營。隨后,該共享單車公司發文對自己的過激行為道歉,并表示不會離開保定,馬上補辦相關手續。保定市城管執法局也設專人幫扶,幫助其完善手續。
這起事件正好反映了共享單車初期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事實上,由于亂停亂放、占道經營,共享單車投入初期的確令城管及相關管理部門“頭痛”。
“共享單車停放地點涉及規劃部門批準,否則屬于占道經營;其定價涉及物價部門批準;發布廣告涉及工商管理部門批準;而對于其車體后方顯示的招商電話,屬于戶外廣告投放,也應得到執法局的批準。”保定市城管執法局副局長佟啟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共享單車在街頭投放看似簡單,但因其具體行為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范圍,實際管理起來并不簡單。
共享經濟,一般是指以獲得一定報酬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權暫時轉移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其本質是整合線下的閑散物品、勞動力、教育醫療資源。通常此種共享更多的是通過互聯網作為媒介來實現的。而對于這種新模式,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的限定,政府管理部門或者針對共享經濟具體規制對象的領域對號入座、自我定位,嘗試著進行執法、“只掃門前雪”,或者只能因缺乏明確執法依據而止步不前。
即使是目前已經獲得合法身份的網約車,各地監管部門的態度也并不相同。據了解,針對監管對象以誰為主、如何看待網約車駕駛員和平臺之間的關系、監管手段如何體現這種新模式的特性等主要問題,交通運輸部、北京市、上海市等解決網約車問題的管理方案,相關理解和監管思路也有所差異。
當共享經濟從實體的汽車、單車發展為服務時,監管的難度變得更大。相對于共享單車和網約車,家政O2O是入戶服務,用戶要求復雜,入駐平臺從業者資質難辨,缺乏明確的行業標準,服務風險更大。在行業監管本就存在空白的家政行業,“九龍治水”的各部門對線下監管尚且力不從心,線上監管更加乏力。
更難監管的是共享經濟背后的資金池問題。根據ofo和摩拜單車公布的數據,其用戶量已分別達到3000萬和1000萬,以此粗略估算,僅此兩家的資金池就達到近30億元。由于先交付押金的方式在法律上允許,并且法律未對押金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所以相關部門無法通過有效監管保障資金池的安全,甚至還有可能引發共享單車“變相募集或占有資金”的嫌疑。
維權面臨新問題困擾
一輛登記注冊為滴滴平臺網約車的私家車在運營過程中,因乘客開車門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從而引發損害賠償案件。2016年11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首例涉網約車案件”進行了宣判,乘客顏某與涉案網約車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網約車平臺在相關交通肇事傷人事故中的責任,以及駕駛人和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是這起案件判決中最為重要的問題。盡管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網約車平臺卻認為,自身僅是一個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平臺方在網上將用戶的用車需求提供給運營方,撮合兩方的交易,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可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對于首例涉網約車案件的判決,北京海淀法院通報表示,網約車平臺注冊司機根據平臺公司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因此駕駛人系在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平臺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共享單車的糾紛似乎更加復雜。今年3月,北京市民馮某在使用ofo共享單車時下坡摔傷,當事人認為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車輛剎車故障,于是將ofo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ofo方面賠償醫療費用兩萬元,北京市朝陽法院受理了案件。
“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消費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實際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與普通租賃合同有一些區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共享單車運營平臺屬于經營者,使用人是消費者,二者法律關系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與規范。
但是,相對于機動車事故責任劃定,騎自行車發生意外的原因以及造成共享單車缺陷和故障的原因,現實情況更加復雜。據相關統計,今年以來,已公開的因騎共享單車發生的意外事故近20起,其中既有車輛故障問題,也有用戶違反交規的問題,甚至很大一部分當事人不滿12周歲。
出于分散賠償責任風險的考慮,目前共享單車公司均會為用戶購買保險。但是,業內人士表示,對于為消費者投了什么保險、在什么范圍內賠付,目前很多運營公司沒有明確的公示,消費者并不完全知情,有限的賠償金額也并不會對重大意外起到大的作用。
前瞻立法改革老辦法
在發展迅猛的共享經濟領域,目前的立法明顯滯后。“在互聯網這個大江湖,法律界定變得模糊,規制對象涉及多行業、跨領域,商品交易量級隨時間、空間的增長早已超出實業領域的負荷,法律在面對這些全新的理念、全新的產業時是否有全新的視角以應對日新月異的變化,能否實現政府監管、法律研究及治理同步,是最大的挑戰。”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說。
有專家表示,在政府監管部門“應接不暇”的情況下,可以探索建立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即實行政府管企業、企業管服務兩級監管。政府可以對企業平臺進行定期審查,對服務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進行問責與判罰;企業負責對運營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厘清事實并承擔責任。如此,監管部門并不直接介入新興模式本身,將為共享經濟發展和傳統行業轉型留出空間,避免行業監管“一刀切”現象扼殺行業創新和持續發展。
以家政O2O為例,在政府對平臺資質進行審查后,在市場的競爭下,平臺會自覺地提高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記者在多個家政O2OAPP平臺上看到,已經出現平臺承諾打掃不干凈可重做,并提供家政保險理賠、“磨洋工”退款等標準化服務。“通過互聯網可以跟蹤各個服務環節,并且客戶還可以用手機對服務進行評價或上傳照片,這倒逼保潔員注重細節服務。”河北省家政服務協會副秘書長閆瀟表示,隨著服務標準化的實施,從業人員數量、質量都將呈現快速增長趨勢。
“共享經濟絕不等同于線下經濟的網絡化,這種劇變必然導致管理方式的變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新興產業無法在既有的模塊分割管理體系下監管。”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建議,應以合作為特征、以平臺為軸心重構規制體系,建立自然人、政府、平臺之間的多邊合作體系。
專家指出,加強監管的根本是立法,只有跳出現有法律規制的窠臼,以新的立法明確新的模式,才能使監管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2017年初出臺的《關于促進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將基于移動互聯網的租房、約車等分享經濟新業態納入政府重點培育和引導的方向。因此,急需針對不同共享經濟內容的共同點,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或創新,加強立法的前瞻性,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給新型互聯網產業創造寬松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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