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博弈透視
無論法律條文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解釋,還是社會媒體對公益訴訟的關注,當前最需要的是一種面對環境污染進行法律途徑解決的思考框架。環境公益訴訟是針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而進行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訴訟,起因在于自然人、法人或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或不作為而導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正是由于其巨大的公益性,卷入了更多的公眾關注和參與,因此國外稱為“環境民眾訴訟”、“環境公民訴訟”。這其中隱含的就是一場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
首先是博弈雙方的不平等性。環境類訴訟天然具有不平等性,一方是污染受害民眾,一方是污染企業甚至是納稅大戶或行政不作為單位,這本身就內含弱勢和強勢的對抗。再加上環境信息的不透明、環境訴訟中受害方范圍的劃定、訴訟費用的支付等因素,造成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力量比拼過于失衡。而作為受害民眾,存在著“搭便車”心理,無法形成有效的集體決策,這影響了訴訟最終結果的公平和效率。與其說是被告方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干涉信息,不如說是環境信息公開體制不健全造成的困境。
其次是博弈目標的公共性。眾所周知,環境公益訴訟的目標是維護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公共利益。這就造成人們很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或社會組織對此類案件代理的積極性不高,其原因表面上是由于物力、人力的高昂費用,本質卻在于沒有找到一條社會組織介入公共事務的科學路徑。環境污染的受害群體本身具有多目標性,大家各有利益訴求,且優先順序和求償程度不同,這本身就存在多目標性,而環保部門的責任在于接收庭審質證、提供技術支持(現場勘查、環境監察、認定意見),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出建議。這就造成無法滿足各方利益訴求。
第三是博弈角色定位的準確性。《環境保護法》授權符合一定資格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其中涉及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檢察機關、責任原告均存在責任分工。作為掌握環保基礎信息和數據最全面的環保行政機構,在代理律師進行證據收集環節能夠有足夠的公開程度。公益訴訟中的博弈關鍵在于彌補行政執法的過度參與,在污染受害民眾和污染發生單位間完成一次行政信息的集體面對,能夠銜接社會組織和行政部門的合作。
面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各類環境事件的公益訴訟問題,筆者認為,有幾類核心問題急需厘清。
一是環境污染的量化問題。根據調研,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判的關鍵是對于環境影響損失造成的程度和范圍的裁量,即在舉證和判斷的時候,更多的困惑來自如何對污染的量化程度進行定量化判斷。事實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未對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賠償的生態修復費用和損害賠償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進行明確規定,這就造成法院遲遲不開庭或開庭后無法給予及時回應。
二是各部門協調機制的形成。在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中,檢察機構是起訴的支持單位,社會組織是起訴的發起單位,行政部門給予調查取證的支持,這便形成了共治的協同機制。環境公益訴訟與其說是面對污染時應用的法律武器,不如說是開啟了信息公開和部門協作的大門。
三是運用法律維權的自覺性。最新發布的最高檢報告中提到,即使2015年作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發布元年,全國檢察機關也僅提起公益訴訟12件。從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來分析,主要還是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淡薄,面對環境污染的侵害沒有形成法律訴訟的自覺性,而這就無法提供區域差異、行業差異的訴訟范本,無法形成訴訟主體多元化的局面。這是環境公益訴訟進入蓬勃發展的關鍵掣肘。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會給受害個人帶來求償機會,也可能存在以環境污染求高額賠償的“寄生”關系。目前筆者調研發現,有居民專門在化工廠、鋼鐵廠附近買地種植名貴花木,受污染后再求償,以此往復進行變相“取財”。這種鉆空子的維權方法只會造成對于環境污染訴訟的傷害。環境法律維權是雙向的,既要維護求償人的正當利益,也要防止形成對污染企業的勒索,共同保障法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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