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公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規定》分總則、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二十九條。第一章是總則,對立法目的、原則、適用范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第二章是許可,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決定作出規定。第三章是運行,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日常運行制度作出規范。第四章是監督檢查,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監督執法作出規定。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第六章是附則,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和公布實施作出規定。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作出了規定。一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范和管理。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于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根據部門職責調整狀況,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同時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國家互聯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出臺對加強和改進網信部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網信部門要落實《規定》要求,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準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日常運行等基礎管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履行主體責任,規范服務活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水平和效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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