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態空間用途轉化納入制度安排
發布日期:2017-05-14 瀏覽次數:517
核心提示:國土資源部前不久印發《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要嚴格控制自然生態空間轉為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部前不久印發《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要嚴格控制自然生態空間轉為建設用地或不利于生態功能的用途,確保全國自然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逐步提高生態服務保障能力。
《辦法》的出臺有何現實意義?重點應怎樣把握?如何做好相關政策、制度的銜接和配套?本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鞠昌華,以饗讀者。
中國環境報:《辦法》的出臺,有何現實意義?
鞠昌華:《辦法》的出臺是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的貫徹落實,有諸多現實意義。
首先,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是對我國生態空間治理體系鏈條的完善,是生態空間治理制度設計的重要環節。通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制度保障,在空間規劃基礎上,確保不同生態功能空間得到合理的用途管理,使空間規劃理念得以落地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說,《辦法》是對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戰略安排的有力制度保障。
其次,這是空間用途轉化的嚴格制度安排,是對我國國土空間管制的有力保障。長期以來,在國土利用中存在大量空間用途轉化的情形,其中有必要的,也有不必要的。今后,可以通過嚴格的轉化制度安排保障其嚴肅性、科學性,避免自然生態空間被擠占、破壞,同時為前期被占用生態空間的恢復,在屬性轉化上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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