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著“互聯網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資
案例
虛構半數投資項目
1年圈錢1.9億元
投資1個月返利15%,3個月返利18%,6個月返利24%……被網站等推薦為2015年值得投資的P2P平臺的“滬易貸網站”,其負責人邢某于2015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和大多數P2P借貸平臺自帶“光環”的創始人一樣,包裝創始人、提升平臺信譽形象是該公司慣用的伎倆。該公司創始人邢某此前一直在建筑業、美容業經商,曾被溫州評為“十大杰出外來創業青年”。2014年,眼看身邊做金融的朋友“來錢快”,邢某從實業中抽身轉做網貸,注冊成立上海佰強公司,設立“滬易貸”網站。但公司除在上海靜安區有一處門市部外,辦公點、主要工作人員、業務都在安徽。
“滬易貸”上線之初,發布理財項目多為1-3個月周期的短期產品,承諾到期歸還本金,并支付16%左右的年息,吸收資金主要用于投資房地產行業。為迅速推廣“滬易貸”,邢某在網站發布廣告、軟文,組織有意向投資人“實地探訪”。實地考察后,200多名投資者不僅全部投資,還口口相傳“效果非常好”。
然而,房地產行業投資周期普遍較長,按照“滬易貸”1至3個月短期投資,項目尚未啟動,本金、利息就要償還回去。為此,“滬易貸”選擇“拆東墻補西墻”:在平臺上發布大量虛構投資項目,以超高回報率吸引更多人投資,再拿著后續投資資金,償還臨近到期的本金、利息。為避免利率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基礎貸款利率4倍,“滬易貸”將基礎利率設置在24%以內,剩下部分則用獎勵形式兌現,打消投資人顧慮。投資人資金經“滬易貸”平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進入邢某個人銀行卡,邢某再根據個人判斷借出,不少借款無法收回。如皖北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向邢某通過“滬易貸”融資1000萬元,至今未歸還。
在利率高、投資靠譜雙重刺激下,“滬易貸”上線一年內向社會募集資金1.9億元。邢某說,由于多數借款項目并未啟動,而承諾的利率過高,導致成本猛增,到第七個月前后平臺資金鏈已經出現問題。2015年4月“滬易貸”平臺多次發布公告,通過“哄騙”應付不能及時兌付的狀況。“系統出錯,公司負責人在外地住院”,各種借口拖延兌付本金、利息。
當有投資人擔心平臺跑路的同時,又自我安慰“‘滬易貸’注冊時有實體擔保公司”。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這家“實體擔保公司”也由邢某注冊,經警方核實是空殼公司。
特征
專業化泛理財化趨勢明顯 線上線下聯動更具迷惑性
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透露,從2016年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來看,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利用P2P平臺進行非法集資問題突出、網絡眾籌領域非法集資騙局增多、網絡私募基金進行非法集資活動頻發、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亂象頻現。其中,網絡平臺非法集資組織結構愈加嚴密、專業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以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為依托,業務流程、合同文本專業規范,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使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一些不法組織或個人不惜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進行包裝宣傳,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欺騙性強。
非法集資新型手法不斷出現,常通過網上宣傳與網下推廣相結合,利用互聯網大肆發展人員加入,短期內瘋狂斂財。以上述案例為例,“滬易貸”就是注冊大量空殼公司,為投資者營造出一種平臺實力的錯覺,同時在上海金融街租用高檔寫字樓辦公,組織投資者前往項目實地考察,“平臺實力、項目透明”通常是這類騙局的慣用伎倆。
此外,近年來,國內不法分子采取藏身境外、租用境外網絡集資平臺開服務器、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監管部門打擊。部分外籍人員甚至依托境外服務器,搭建傳銷網站,在境外遙控指揮國內犯罪分子,使得這類案件偵破難度更大。
部門對策
名為P2P都列入重點監管
金融機構加強資金交易預警
為從源頭上治理整頓P2P網貸平臺,工商總局應從登記注冊環節入手,加強相關企業管理監督,不是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能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企業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提請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予以持續關注,并將相關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2016年,人民銀行也相繼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涉嫌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完善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機制,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可疑交易線索,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金融機構要建立功能完善且運行良好的交易監測系統,加強對人工發現或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識別,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告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
與此同時,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等16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并代擬《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確定互聯網金融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對部分打著“互聯網金融”的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的行為,一旦發現,及時調查,并督導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予以妥善處理。
法律小貼士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對這兩種犯罪進行了明確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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