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監管再升級:禁止作為附加險 10月前完成自查
每經記者 涂穎浩 袁園 每經編輯 姚茂敦
在連續發文、加強保險領域監管之后,保監會就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給出了標準。
5月1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保監會已于近日下發了《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人身險產品的開發必須回歸保障,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分紅、年金險附加萬能險的產品形式在市面上較為普遍,多家大型壽險公司曾主打這一產品策略。
一位壽險公司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萬能附加險的情況比投連多。主要是附加在有生存返還類的產品上,可以使生存返還以萬能結息的利率累積。”
據了解,《通知》對新設計開發的人身險產品和市場上的存量人身險產品均有效,保險公司需要在10月1日前,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完成自查和整改。
上述壽險公司內部人士認為,由于4月1日前,已有一批這樣的產品停售了,所以該規定影響可能不會太大。
不過,根據《通知》,對于違反監管規定開發設計人身險產品,或通過產品設計刻意規避監管規定的,將面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責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人身險產品開發回歸保障
進入2017年,監管手段再次升級,在連續發文防風險、補短板之后,保監會針對人身險產品的設計下發了文件?!锻ㄖ凤@示,此舉主要是為規范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切實發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防范經營風險。
《通知》規定了人身險產品的開發原則,并給出了鼓勵開發的方向。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人身險產品的方向主要是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長期年金保險產品、健康險以及特定人群的專屬定制保險方向。
針對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保險產品,保監會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如,保險產品名稱應當清晰明了,突出保險產品責任特點。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產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保險公司對產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產品銷售和產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產品組合”或“保險產品計劃”。
此外,《通知》還對護理、失能、團體醫療等險種分別作出規定。
具體而言,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條件;團體醫療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收取的醫療保費應全部用于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且產品定價利率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禁止萬能險等作為附加險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強調,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根據上述規定,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
對于《通知》有關“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的規定,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類產品形態在長期理財型產品中相對常見,通常是以分紅險或年金型產品的附加險形式存在,紅利進入萬能/投連賬戶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設計的優勢在于:通過普通型年金產品與萬能型保險的巧妙組合,主險的各項生存類保險金自動進入附加萬能險賬戶,以月復利方式累積增值。附加萬能險賬戶每月公布結算利息利益清晰透明,投保人可以靈活支配。
上述壽險公司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市面上的保險產品設計來看,萬能附加險的情況比投連多。主要是附加在有生存返還類的產品上,可以使生存返還以萬能結息的利率累積。”該人士認為,“主要還是考慮保險產品要回歸保障。也可能是出于對分紅險、萬能險產品形態稍微復雜一點,擔心存在銷售誤導的原因。”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產品形態在近年來險企備戰“開門紅”策略中極為常見。如2014年、2015年開年期間,多家大型險企以“分紅險+萬能險”作為主打產品組合。2016年、2017年初,幾大公司又力推“年金險+萬能險”組合。
如某大型壽險公司2017年的“鑫福贏家”保險組合計劃,包含鑫福贏家年金保險、鑫福贏家年金保險(分紅型)、鑫賬戶年金保險(萬能型)(鉑金版)等多款產品。消費者可單獨投保年金保險(分紅型),也可以按照投保時的需求選擇組合年金保險(萬能型)(鉑金版)(即“累積賬戶”)、兩全保險(萬能型)(鉆石版)。
一位壽險公司精算師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部分公司把附加萬能險設計成高收益的高現價,再和返還年金主險組合起來,基本上就是個高現價產品。”
需在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據悉,《通知》下發之后即生效,保險公司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需嚴格遵照要求執行。對于市場上已經存在的不合規產品,《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由于《通知》禁止的產品形式較為普遍,是否對后續的產品銷售和設計調整造成一定影響?上述壽險公司內部人士認為,“因為4月1日前,已有一批這樣的產品停售了,所以該規定影響可能不會太大。”
2016年9月,保監會在《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對人身險的產品定價、保險金額、預定利率、存續時間、保費規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于2017年4月1日前,停售一批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還規定,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后,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指出,目前不符合該規定的兩全、年金保險同樣廣泛存在。“很多產品都沒有等到5年就返還了,所以都要面臨調整。”一位保險業內人士指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對于違反規定的處罰可謂嚴厲。
《通知》顯示,保險公司違反監管規定開發設計人身保險產品,或通過產品設計刻意規避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責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并嚴肅追究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等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