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金額提升至五萬元
本報通訊員錢峻 記者閆艷蘇州報道 江蘇省蘇州市近日公布新修訂的《蘇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12類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可得獎勵。其中最高獎勵金額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5萬元。 據蘇州市環保局副局長蔣勐介紹,新修訂的《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主要是鼓勵公眾積極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共同營造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氛圍,推動蘇州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工作深入開展。 記者在《辦法》中看到,舉報12類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獲得相應獎勵。其中包括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向水體排放油類、酸類、堿類、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轉移放射源或從事探傷作業的;違法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或這類企業被取締后恢復生產的;各級政府已責令停產、關閉的企業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在接受環保部門監管中,弄虛作假或者有謊報、瞞報情節的;發生重大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未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等,對上述行為舉報都可按照《辦法》規定獲取相應獎勵。 經環保部門調查核實,舉報人舉報情況屬實,并對被舉報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被舉報人行政處罰金額5%的標準獎勵,最低5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經環保部門調查核實,舉報人舉報情況基本屬實,被舉報人被依法移送有關部門,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舉報人參照被舉報人刑事罰金數額的5%給予獎勵;沒有被處以罰金的,每件給予500元獎金。 舉報人就同一舉報內容分別向蘇州市環保局和各市、區環保局舉報的,只獎勵一次。對同一違法主體的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確屬環境違法行為,可再次獲得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環保部門每季度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有獎舉報獎金發放、案件查處情況,接受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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