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錄音錄像規則的創新發展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定》)以來,就庭審錄音錄像制定的又一個規范性文件。這不僅是庭審錄音錄像的重大改革,更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重要進步。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當前還有一些地方法院沒有認識到新《規定》的戰略定位,沒有認識到新《規定》的創新之處,這很不利于深入推進庭審錄音錄像工作。相對于舊《規定》,新《規定》對于庭審錄音錄像的規則至少在以下四個方面體現了創新發展。
一是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舊《規定》的發文字號是法發[2010]33號,新《規定》的發文字號是法釋[2017]5號,從中可以看出,舊《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以人民法院內部行為為適用范圍的管理性規范;而新《規定》則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其效力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而且,也適用于參與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甚至旁聽人員。從執行的角度來講,人民法院執行新《規定》的力度也必將再上新的臺階,尤其是在創造物質裝備等條件落實有關規定方面,新《規定》為地方人民法院提供了更有力的規則基礎。這也說明了經過約六年的實踐驗證,舊《規定》當時對庭審錄音錄像所創設的一些探索創新性的規定已經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新《規定》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其固定為人民法院的庭審記錄和管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定》作為司法解釋,有的條款僅適用于人民法院對于司法活動的管理行為,比如要求對所有庭審活動都要進行錄音錄像、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等等,并不是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作出的新安排,因此,人民法院的庭審活動只要符合相關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案件當事人不能以該司法解釋為由否認庭審活動的合法性。
二是擴大了庭審錄音錄像的適用范圍。舊《規定》對庭審錄音錄像主要強調適用于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對于簡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則應根據需要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巡回審判等不在審判法庭進行的庭審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則規定可以不錄音錄像。這些規定還是基于當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信息技術發展還不夠普及、成熟和穩定等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妥協方案。當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迅猛推進,信息化建設2.0版已經完成,3.0版也將于2017年年底完成,信息通信技術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其成熟可靠程度基本上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對于人民法院全部的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因此新《規定》就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做了無例外性的規定,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任何程序案件,都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當然,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新《規定》出臺后,各地法院應當努力創造條件,加快軟硬件建設,落實新《規定》的要求。
三是對庭審錄音錄像的要求更加完備。首先,在技術手段上,舊《規定》是將錄音和錄像分開的,將錄像作為比錄音更高層級的庭審記錄方式,因為相對于錄像來講,錄音活動更加簡單、成本更低,更便于實施,但是在記錄效果上,錄音是無法與錄像相比的,這還是基于當時信息技術水平較低、錄音錄像設備還不夠完善,尤其是部分人民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區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規定;新《規定》取消了將錄音作為單獨的庭審記錄手段,規定必須使用錄音錄像這種音像一體式的記錄方式,這與當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均建立了數字化法庭的現狀是相吻合的,體現了近年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其次,新《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這一方面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提供了物質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申請經費提供了規則依據。第三,新《規定》引入了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雖然該規定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對于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來講,通過使用該系統生成的庭審文字記錄,在審判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核對簽字后,可以作為法庭筆錄管理和使用,可以大大減輕人民法院庭審記錄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能與庭審錄音錄像在相互印證方面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
四是庭審錄音錄像的功能更加完善。舊《規定》將法庭錄音錄像僅僅作為一種庭審活動的證明材料存入人民法院案件的卷宗,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可以查閱;新《規定》則強調了庭審錄音錄像的司法公開功能,同時也作為司法便民的一項重要措施,允許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當然,由于庭審錄音錄像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愿意公開的個人信息,對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還制定相應的規則,妥善處理司法公開與當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更具有創新意義的是,經當事人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替代法庭筆錄。當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80%以上,如果這些案件能夠使用庭審錄音錄像代替法庭筆錄,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庭審記錄的工作效率,也大大節約了法庭資源和司法成本。一些地方法院在實行法官員額制之后,出現了書記員嚴重不足的窘境,使用庭審錄音錄像代替法庭筆錄,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利器,對于解決人民法院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的問題,也當然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可以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自2010年舊《規定》印發以來,全國大部分法院都積極行動,把庭審錄音錄像作為提高司法效率、加強審判管理、促進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手段,并取得了明顯成效。一些地方法院的庭審錄音錄像在維護法庭秩序、甚至維護法官權益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有了錄音錄像,當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話語就更加謹慎,在法庭上不遵守法庭紀律、侮辱法官等現象進一步減少,一些誣告法官在法庭上言行不端的行為也在庭審錄音錄像的鑒別下遁出原形。但是也有部分法院還沒認識到庭審錄音錄像的重大意義,仍然錯誤地認為庭審錄音錄像是一個費錢費時費事的活動,不愿意加大投入,把庭審錄音錄像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有的只是表面應對、敷衍了事,對幾個案子錄音錄像做做樣子而已。新《規定》已經發布實施,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正確認識這一司法解釋的重大意義,從規范司法行為、提升司法信息化的高度來推進庭審錄音錄像工作,為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作出應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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