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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再現億元“飛單案” 投資人追討資金三年無果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5-31  瀏覽次數:507
核心提示:二十多天前,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爆出涉及十幾億的虛假理財事件,一時間輿論嘩然。在百名投資者對資金的追討過程中,三年前發
 二十多天前,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爆出涉及十幾億的虛假理財事件,一時間輿論嘩然。在百名投資者對資金的追討過程中,三年前發生在民生銀行北京西客站支行的又一起“飛單案”浮出水面。

  轉眼三年已經過去,五十多名投資人的億元理財金額卻遲遲未能解決。航天橋支行和西客站支行的兩起“飛單案”,支行行長的行為均涉嫌違法,且都有多名銀行工作人員參與其中,并同樣在銀行的理財室完成了合同的簽署。

  與航天橋支行案件不同的是,西客站支行“飛單案”中理財合同及對賬單上卻找不到任何關于民生銀行公章及賬戶信息的痕跡。民生銀行認定兩起“飛單案”性質不同,并給予了完全不同的處理方式,此舉引起投資者不滿。

  奔走三年維權無果:人處理了錢沒回來

  據多名投資者向央廣網記者反映,2013年下半年,五十多名投資者在民生銀行北京西客站支行的理財經理丁家樂、郁聰、陶玉婉、李莉等人的推薦和安排下購買了由華夏恒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恒業”)管理的五期項目。

  投資人以簽署合伙協議的方式成為項目合伙人,這五期項目均承諾保本保息、固定收益。其中,一年期年化收益率為11%,兩年期年化收益率為12%。然而,一年期滿后,這些項目陸續出現了兌付問題。

  張女士在2012年購買過多次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本金及利息都如期返還,2013年7月,她在理財經理郁聰的推薦下購買了以上理財產品。

  與之前不同的是,此次所簽訂的合伙協議中托管方為廣發銀行而非此前的民生銀行。此外,轉賬是通過刷POS機完成而非在柜臺上操作,而在轉付理財款時,理財經理要求儲戶先把已在民生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轉賬到工行、建行或其他銀行的卡內,再用POS機刷卡將資金轉至設定的賬戶。 

  對于此種做法,李先生告訴央廣網記者,理財經理當時給出的解釋是該款理財產品是新增客戶享有的,李先生等人作為民生銀行的老客戶,所持有的民生銀行鉆石卡不能用于購買此款產品,只有將民生銀行卡內的金額轉到其他行后再刷pos機才能購買。

  當時也有部分投資者對合同上簽約方沒有民生銀行的公章提出過質疑,李先生補充說,“當時有人要求退款,理財經理卻以錢劃走就退不了為由拒絕了退款。”

  2016年曾有媒體對西客站支行的這起“飛單案”做過報道,當時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規部主管劉某表示,20名客戶購買了時任西客站支行行長賀新等人私售的5種、3700多萬的理財產品,其中沒有得到兌付的本息合計3200多萬。

  張女士和李先生指出,在此后的資金追討過程中,投資者慢慢認識并聚集起來,現在能聯系上的投資者已有五十多人,涉及的資金估算在一個多億左右。“大概1.2億的樣子。”李先生表示。對此,央廣網記者向民生銀行追問了涉及的金額和人數,民生銀行表示目前不能提供相關信息。

  2016年3月31日,北京監管局曾就此事向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提出了監管要求。在民生銀行的相關落實情況中,給予了時任西客站支行行長賀新撤職的處分,取消了郁聰的理財業務上崗資格,給予郁聰的上級主管丁家樂撤職處分。但投資人的資金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真理財還是假項目?基金公司一拖再拖

  李先生告訴央廣網記者,早在2015年2月,西客站支行飛單事件的十余名投資者進行過維權,其中十人成功通過賀新將資金從華夏恒業追討了回來,由此他們相信這筆錢是可以通過民生銀行解決的。

  據投資人簽訂的合伙協議顯示,華夏恒業管理的五個項目,每一個項目為一個合伙企業,五個募資項目擬募資資金共計9.8億元。其中,名稱為“首都機場t3航站樓公務機坪南側地塊受讓、公務機航班服務配套”的項目,當時宣傳是北京市政府批準的,但實際上純屬虛構。此外,王府井丹耀大廈廣告形象宣傳、裝修改造項目,鄭州商業中心收購項目等在出現兌付問題后,投資者前往了實地考察和取證,發現以上項目均不存在。

  

  華夏恒業及其下屬合伙企業關系圖

  李先生表示多位投資者申請過仲裁,但華夏恒業一直以賬上沒錢為由未進行兌付。央廣網記者查閱了華夏恒業的失信信息,在2016年5月到2017年3月間,已有七條顯示為全部未履行的仲裁,執行法院分別為北京一級、二級、三級中級人民法院。“華夏恒業一拖再拖,以項目回款困難、項目還在進行當中等諸多理由拖延到現在。”李先生說。

  2015年,證監會對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華夏恒業赫然在列。央廣網記者多次聯系華夏恒業的相關負責人,未得到答復。

  “華夏恒業斷斷續續給了一點點的利息,承諾的利息都沒給夠。”張女士表示。

  同為“飛單案”處理各不同 專家意見不一

  4月20日,民生銀行對于航天橋支行“飛單案”的處理結果為承諾最晚于7月底之前解決投資者的初始投資款。

  西客站支行案件的投資人卻沒能追回投資款,兩事件性質不同。在民生銀行給央廣網記者的答復是,投資人與華夏恒業簽署了相關《合伙協議》,托管人非民生銀行,《合伙協議》上未加蓋民生銀行公章。而在航天橋飛單事件中,投資者所簽署的理財合同加蓋了民生銀行的“公章”。

  對此,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則認為,目前看來,兩起事件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根據對銀行發售理財產品的理解以及辦理的地點和涉事的人員,銀行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包華認為。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央廣網記者表示,此次飛單事件的業務行為發生在銀行的營業場所內,且由銀行工作人員安排,銀行是具有責任的。“此次飛單事件與航天橋案件相比,只是性質上沒那么惡劣。”郭田勇說。

  除此之外,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表示,投資人購買的產品非民生銀行理財產品,也未有資金進入民生銀行賬戶。在民生銀行給央廣網記者的答復中,引用了某律師觀點,“從合同上看不出民生銀行負有直接責任。”

  “對帳單還是理財合同上找不到與民生銀行有直接關聯的痕跡,并不能說明沒有關系。”包華表示,收款方可以在多個銀行開設賬戶,這跟收款方的管理賬戶沒有太大關系,并不能因為收款方的賬戶不是民生銀行的,就能證明無關,最終還是依據產品本身來定。此外,還應注意在交易中銀行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

  “以表現形式不同而區別對待,這個我們是無法接受的。”李先生認為,兩起“飛單案”性質是一樣的。

  另外,對于民生銀行給出該起“飛單案”屬員工個人行為的認定,投資者并不買賬。“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 張女士說到。

  “沒有辦法證明是個人行為,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使用工作用品來完成的工作,怎么是個人行為?”包華質疑。另外,此起“飛單案”涉及金額達億元,涉及投資者五十余人,投資人可以相互映證。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給出了不同的觀點:從行為上看,這些理財產品并非銀行員工的職務行為,銀行沒有代銷,在工作時間銀行員工推薦第三方產品并非其工作內容;從合同上看,投資者并非與銀行簽訂理財產品協議書,資金也并非轉入銀行賬戶體系。

  在航天橋的“飛單案”中,作為涉事方之一的民生銀行,多位專家曾表示,其要為工作人員的“表見代理”擔責。董希淼認為,普通客戶在談判能力、信息、資源等方面相對處于弱勢地位,“表見代理”也正是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以更好維護社會公平。

  “如果一個銀行員工,在銀行柜臺開具了偽造的存單,盡管這種行為并非銀行授權,那么這就屬于表見代理,銀行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但在此“飛單案”中,董希淼認為,作為理財產品投資者,與銀行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且將資金應轉入銀行系統,這些理財常識是投資者應該是具備的。

  “該事件不是簡單的民商事行為了,涉及到刑事責任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儲戶的責任很大。但是,如果涉及金融秩序的管理問題,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就需要公安機關的介入了。”包華表示。

  屢屢發生銀行“飛單案”后,董希淼提醒投資人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應通過銀行柜臺購買理財產品,理財資金應進入銀行賬戶,勿將資金轉到其他個人或企業賬戶;第二,理財產品應區分銀行自營還是代銷,自營產品應與銀行簽訂協議,代銷產品看是否進入銀行系統;第三,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還要看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第四,要求銀行對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此外,關于理財產品的具體信息,可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如果查詢不到,那么肯定就是“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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