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資者有了“保護傘”
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證券期貨市場適當性管理的部門規章《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實施。《辦法》通過強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合適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全面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是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基礎性制度。
《辦法》的正式施行將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保護產生一系列積極作用。
首先,《辦法》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辦法》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兩類,并要求經營機構對普通投資者提供特別保護。伴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當前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和相關服務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而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仍然以中小投資者為主,中小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有限,難以對日益復雜的、專業的金融產品做出充分合理的判斷,可能僅僅為了追求高收益而導致承受慘痛的損失。他們作為受到《辦法》特別保護的普通投資者,需要作為專業經營機構的證券、期貨、基金公司對其履行適當性管理職責。對此,《辦法》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三步走,第一步是全面了解投資者的信息,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第二步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充分考慮產品或服務的重要風險屬性并確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向普通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因素。第三步是對普通投資者是否適合產品或服務提出明確的匹配意見,幫助普通投資者正確認識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之間的匹配關系,供普通投資者參考,輔助普通投資者更好地參與資本市場。
此外,針對普通投資者,《辦法》還強調了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等底線性要求,明確了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時應全程錄音錄像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確認留痕。對于普通投資者跨風險等級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需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特別書面警示等。這些特殊要求,并不是為了限制普通投資者的投資權利,而是為了讓普通投資者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以及不匹配情況有進一步的認識,能夠充分考量自身情況,冷靜思考,審慎決策,是為了讓經營機構更加約束自身的經營行為,避免不適當營銷。
其次,《辦法》強化了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約束,規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行為,有利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辦法》統一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并從建立健全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管理自查、鼓勵信息披露和做好資料檔案保存等各個環節,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證券經營機構依據《辦法》確定的多維度指標,通過建立明確的投資者評估體系、科學的產品分級機制和有效的內部管理措施,推動業務實現精準營銷和有效營銷,做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客戶服務相輔相成,有利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一步提升綜合競爭力。同時,《辦法》給予普通投資者傾斜性的保護,明確在與普通投資者的糾紛中證券經營機構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已履行適當性義務,將督促證券經營機構規范操作流程,約束從業人員的展業行為。
最后,《辦法》明確了各方責任,有利于投資者保護工作的進一步完善。《辦法》要求投資者確保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針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對應的罰則,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將保護投資者權益落到實處。《辦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自律組織對適當性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自律管理的權力,明確了職責范圍。市場各參與方各司其職,權責明確,有利于投資者保護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