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
針對當前關聯交易管理中存在的關聯關系難以識別、交易結構復雜多變、關鍵環節審核責任不清晰等亂象問題,《通知》做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一是強化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加強關聯交易統籌管理,要求保險公司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并且指定一名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人,成員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等管理層有關人員。同時,針對以統一交易協議方式簽訂的與同一關聯方發生的具有持續性、多發性特點的關聯交易,《通知》對協議內容、形式、期限、審查方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統一交易協議中應當包含關聯交易控制條款,并符合穿透審查的要求。二是明確穿透監管原則。從嚴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追溯穿透至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實際權益持有人,下溯穿透至底層基礎資產包含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關聯方資產,并且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所形成的關聯方(已受所在金融行業監管的機構除外)與保險公司其他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也納入監管。三是建立“責任到人”的審核和追責機制。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對關聯交易進行層層審核。合規、業務、財務等關鍵環節的審查意見以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會議決議應當清晰留痕并存檔,對關鍵環節負責人進行層層追責。四是增加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通知》進一步完善事前、事中監管措施,將風險控制端前置,明確規定對違規關聯交易或存在潛在風險的關聯交易,保監會可以采取公開質詢、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同時,要求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關聯交易審查環節責任人,將關聯交易審查違規行為與其任職資格、履職評價相掛鉤,讓職業經理人真正的發揮職業精神與專業作用。此外,《通知》還對關聯交易日常報告進行了相應的規范。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關聯交易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大關聯交易監管力度,維護保險行業資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