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公私分開和履職回避制度 預防監管腐敗
發布日期:2017-07-24 瀏覽次數:290
核心提示:近日,銀監會印發《關于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監管履職中嚴格實行公私分開的意見》和《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回避辦法(試行)》,
近日,銀監會印發《關于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監管履職中嚴格實行公私分開的意見》和《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回避辦法(試行)》,從制度上預防監管履職中可能產生的腐敗問題和道德風險,筑牢公私分開“防火墻”,打好公正履職“防疫針”。
嚴格實行公私分開的意見從堅持“公權運用的廉潔性”、“公務處理的規范性”、“公財使用的合規性”三個方面,列出九類負面清單。在堅持公權運用的廉潔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監管權力設租尋租,不得超越監管權力干預插手,不得借助監管權力獲取私利;在堅持公務處理的規范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監管工作渠道辦私事,不得利用監管工作信息辦私事,不得違反監管工作紀律辦私事;在堅持公財使用的合規性方面,要求不得違規使用監管保障設備設施,不得讓被監管機構承擔無關費用,不得占用監管資源供個人支配。
履職回避辦法從地域回避、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地域回避方面,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直接提任派出機構正職或紀委正職。在任職回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監管該機構的崗位工作,并規定了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后到直接監管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或兼職的限制期限。在公務回避方面,重點對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管評級、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和其他重要監管活動中存在親情及利害關系的情況進行了規范。另外,對長期在同一關鍵崗位及同一部門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也作出了交流任職或崗位輪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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