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代駕"司機工作中車禍身亡 滴滴公司回應:與我無關
相信大家都有過在高峰期和下雨的時候打過出租車吧?那感覺簡直“酸爽”。就算是平時選擇乘坐出租車也會有諸多不便,比如交班的時候,去的地方太遠師傅不愿意搭,本身比較偏僻的地方可能連出租車都見不到。
但是自從有了網約車,這些不便都消失了。無論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只需要拿出手機,選定地址,就可以方便的乘車。除了便利還是便利。
可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因為網約車而出現的新問題。雖然有關部門一直不斷地在完善相關法律,但是在網約車這方面,還是有很多的空白。2016年11月26日凌晨一起悲劇就發生了。
這天,一男一女酒吧喝完酒后出來準備回家,出于安全他們選擇在滴滴代駕平臺,找了一位代駕司機王永康,駕駛自己的保時捷豪車回家。由于對路況不熟悉,平時可能也很少有機會接觸到這類豪車,在一個急轉彎,轎車失控沖進了池塘。兩名車主第一時間逃了出來,而王永康因為撞擊昏迷而無法自救。等到被救出來的時候,已經溺水身亡了。
這看起來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車禍,但是在索賠的時候,卻牽扯出了許許多多的問題。車還好說,保險公司有保險理賠,可是人沒了,留下孤兒寡母靠什么生活呢?王永康是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永康的家人認為,王永康生前作為滴滴出行公司網絡平臺上的代駕司機,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出行公司應該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
可是法院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是證明王永康與滴滴公司的勞務關系成了難題。車禍發生之后,王永康在滴滴代駕平臺的賬號被封禁無法登陸,家人無法通過手機了解到王永康的代駕記錄。現在,唯一能證明王永康身份的,只有滴滴出行公司發給代駕司機的工作服、工牌。
然而,在滴滴出行公司看來,僅有工牌和工作服,并不能證明王永康和滴滴出行公司構成勞務關系。
王永康到底是為誰打工?在王永康家人看來,這原本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現在卻成了大問題。王永康明明是在滴滴出行的軟件上注冊成為代駕司機,經過培訓、通過考試上崗,還在滴滴公司領了工作服、工作證,他肯定是在給滴滴打工呀!可是王永康突然離世,他生前到底有沒有和滴滴出行公司簽訂過勞務合同?王永康的家人提供不出來,滴滴公司也予以否認。根據《勞動法》規定,不管是勞務外包的形式還是企業自有員工,任何用工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并繳納保險。但滴滴出行公司聲稱,原告告錯了人。滴滴代駕平臺的實際運營方是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而在滴滴平臺上注冊的司機,比如王永康,他是和一家叫做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因為杭州快智公司和江蘇邦芒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也被追加為了本案的被告。
這份傳說中的勞務合同是否存在呢?收到傳票后,江蘇邦芒公司查閱了公司所有和代駕司機簽訂的勞務合同,并沒有發現王永康的記錄。
王永康雖然是滴滴平臺上的代駕司機,但并不意味著和滴滴公司有勞務關系。關于這個問題,滴滴出行公司做了如下解釋。
滴滴出行公司:代駕司機不是在為滴滴工作,是在為勞務公司工作,不應把這個概念混淆。不是說你在哪個平臺上接單你就是在為誰工作,平臺它只是提供一個信息,這個單你可以接也可以不接,完全取決于代駕司機個人意志。你接了單之后就代表勞務公司和客戶之間發生的一個代駕的關系,而不是和滴滴公司發生這么一個關系
到現在為止,本案的滴滴出行公司、杭州快智公司、江蘇邦芒公司,三個被告,都不承認自己是王永康的老板,更沒有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很快,另外一家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浮出了水面,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要說這可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啊,王永康為誰打工?一開始始終沒人承認,現在老板突然間從天而降。
在原告方看來,外企德科公司自認是“老板”,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有些奇怪,因為外企德科公司是從2016年底才開始接手滴滴代駕司機的簽約工作,王永康生前并不知曉有這樣一家勞務公司存在。而且,代駕工作從網絡報名、面試、培訓、獎懲,均是由滴滴出行公司決定,和外企德科公司并沒有關系。
盡管原告方并不認可,外企德科公司一再強調,他們帶了調解方案來開庭,希望能與王永康家人達成和解。
由于外企德科公司愿意在王永康死亡事件中承擔七成責任 ,并提出了總計60.5萬元的賠償方案,家屬經考慮后與外企德科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不再追究其他問題。
雖然案件經調解結案,但是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在這種互聯網合作模式下,書面勞務協議缺失,實際雇主不明,法院審理起這類案件困難重重。
采訪中法官告訴我們,在“互聯網+”和共享經濟的大環境下,因提供勞務引發的糾紛屬于新型疑難案件,因為一旦發生問題,很難找到雇主,對方有的僅僅只是一個平臺,有的可能是平臺后面的實體經營者,或者是小微企業,他們一般是通過虛擬網絡進行聯系,不像我們平時面對面交流,白紙黑字簽協議,所以通常形成的都是電子證據。如果不注意保存的話,一旦出現糾紛,平臺經營者不愿意提供這個電子證據,受損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就會處在一個很困難的境地,就像今天這個案子中的原告。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參與到網絡+并且提供勞務的一方,對網絡簽約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這樣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才能找到你的實際簽約方,或者勞務接受方,對你的權利或個人利益才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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