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鼓勵共享汽車發展 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資料圖:共享汽車進入福州。劉可耕 攝
據了解,6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運輸部就《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梳理出的194條意見建議,交通運輸部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將適用范圍限定為小微型客車租賃;充實了反恐防范相關要求,增加了“維護公共安全”“按要求采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等內容;增加了“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等表述。
《指導意見》提出,租賃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
《指導意見》明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綜合有關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并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不同交通運輸方式的換乘銜接,推進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等交通樞紐營業網點以及客流密集區停車站點建設。鼓勵經營者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加強日常經營管理,經營者應當完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指導意見》明確,要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鼓勵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為營造行業良好發展環境,《指導意見》還提出了加快推進制度標準建設、推動解決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處置和租賃車輛詐騙等突出問題的要求。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構建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
交通部介紹,1989年,我國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成立。目前,全國共有6300余家汽車租賃業戶,租賃車輛總數約20萬輛,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但與汽車租賃業發達國家相比,在車輛數量、市場集中度、網絡化運營和服務能力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全國92.7%的汽車租賃企業擁有車輛數不足50輛,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占有率僅為20%左右(美國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占有率達94%),難以實行網絡化運營、形成規模經濟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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