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交通違章考驗執法公正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表決稿)》(下稱《條例》)中,多種違法行為處罰額度提高,未按規定配備兒童安全座椅、開車打電話等行為將被處罰300元,在實施道路臨時停車收費的路段違停的,處罰起點為500元。(10月31日《南方都市報》)
違法受罰,天經地義。而面對車禍猛于虎的嚴峻現實,重拳出擊和嚴厲懲罰之下,必然取得顯著治理效果。但是,重到什么程度,罰到什么程度,還需要多考量,尤其是能不能“一碗水端平”,還需相關配套措施的跟進。
不可否認,提高處罰標準后,必將發揮處罰的威懾作用,使交通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加重處罰只是管理手段,并不能成了治理交通違章的唯一手段。所以說,提高處罰標準,更需要進行充分的調研,公開廣泛征求民眾意見。只有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真正達到對交通管理的目的。
所以說,處罰標準的設定,既要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要看違法者對處罰的容忍程度。2009年《深圳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曾引起許多人的擔憂。有網友稱條例不考慮“被迫違章”情況有失公允;還有人表示,罰款和普通人的收入情況太不對等。甚至有人倡議:“司機們都開悠閑點、看風景,就算綠燈還有三秒也乖乖停在黃線內,讓塞車來得更猛烈些吧。”而此次《條例》又在原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處罰的標準,顯然更超出了違法者的容忍程度。因此,新《條例》又一次引發熱議,也在預料之中。
再有,隨著處罰幅度的提高,執法部門的權力也會“水漲船高”,發生權錢交易的,或發生腐敗的可能性也會增大。因此,如何將執法部門及執法者的權力關進籠子,使其做到秉公執法,嚴格執法,或者說讓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就成了相關部門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還有,秉公執法繞不過“關系車”、“特權車”。事實上,藐視交通法規的,以及對違章處罰不屑一顧的,往往都是一些“關系車”、“特權車”。打個電話就能將系統中的違章記錄消除,甚至一些“關系車”、“特權車”的違章,根本就不會進入違章系統。所以說,處罰標準提高后,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對公平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公正執法的又一次考驗。
因此,矯治交通違章行為,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往往比“嚴酷”更重要。只有從根本上打消違法者的僥幸心理,在制度上杜絕“關系車”“特權車”的橫行霸道,才能減少交通違章現象的發生,才能達到維護交通秩序的目的,最終達到道路暢通無阻的目的。
文/姚明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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