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明年1月1日施行
發言人表示,現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在證券交易所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交易所監管實踐的逐步成熟,相關法律的進一步調整、完善,現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已滯后于市場發展實踐,難以完全適應證券交易所發揮一線監管職能、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化解市場風險和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為落實黨的十九大有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精神以及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強化監管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對《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17年9月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公開征求意見結束,中國證監會共收到69條反饋意見。經綜合考慮,我們采納了其中針對《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具體規范內容的合理意見。對于不屬于這一規章調整范圍的意見建議,中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在今后的監管工作以及其他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訂過程中予以考慮。
據悉,修訂后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共九章,九十條,主要從完善證券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和促進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充分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兩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增設監事會并進一步明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屬性,明確交易所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強化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一線監管職責,明確交易所對于異常交易行為、違規減持行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強化交易所對會員的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所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行為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會員的權利義務;強化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線監管職責,要求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復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線監管職責、防范市場風險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實時監控、限制交易、現場檢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
常德鵬強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是資本市場的重要規章制度,此次修訂,以黨的十九大及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精神為指導,從證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質、特點、市場職能定位出發,借鑒境外證券交易所的成熟經驗,認真吸取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的深刻教訓,圍繞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交易所履行一線監管職責作了系列制度調整。有利于交易所回歸本位,切實發揮好對證券交易活動組織、監督、管理和服務的功能,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有利于交易所進一步積極應對市場形勢變化,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防范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交易所建設成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流的、國際化的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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