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多舉措規范醫療服務價格
發布日期:2017-12-03 來源:健康報 作者:記者李試誠 通訊員王棟明 瀏覽次數:357
核心提示: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制定出臺《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內蒙古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管理方式及基本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制定出臺《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內蒙古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管理方式及基本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價格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規定,以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鼓勵研發創新,促進醫療新技術的臨床使用。
《辦法》明確,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對全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管理工作;授權盟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辦法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二級以下公立社區醫療機構、鄉鎮公辦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按照基本和非基本實施不同的價格管理方式;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非基本醫療服務(含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價格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公立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除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會同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確定;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需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后,向核準部門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備案;特需醫療服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
此外,《辦法》明確,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初審,并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新增項目和價格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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