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商品不能退換?這十類常見“霸王條款”遭曝光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監管處邱雪介紹,俗稱的“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制定或使用的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可能存在于任何一個消費領域。如一些KTV或餐廳等場所,墻上貼著“在場地使用過程中,如有人身傷害,本公司不負責任”“本會所對于會員在所內遺失或遭竊的物品不承擔賠償責任”類似條款,商家以為貼個聲明就能把本該承擔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出了事也不用擔責了。而《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經營者造成了消費者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不得免除自身責任。
也有商家為了轉嫁經營風險,就加重消費者責任。如旅行合同中常見的“自然單間需補差價”條款,也就是如果有人“落單”,安排單人間需補差價,這條看似合理的條款也是消費者容易忽視的“霸王條款”。旅行社作為旅游組織者,自然單間的出現并非消費者過錯,是旅行社組織不當導致,不應由消費者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霸王條款”是排除了本該屬于消費者的權利,從而減少商家責任。如有的商家售賣商品或促銷時,會和消費者約定“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買一送一,特價商品不包退換”。《消法》明確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負有質量保證責任,所以這些條款都是不成立的。我們在辦理購物卡或預付費卡消費時,卡上往往注明“本卡(券)有效期為×年,過期卡(券)余額不退”,這排除了消費者對卡內資金余額的所有權,也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買車有時會被告知“交付定金后,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車”。《合同法》明確當事人享有協商變更、協商解除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并規定了某些法定情形下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這條約定明顯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屬于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另外,此類常見“霸王條款”還包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提起訴訟”,排除了消費者訴訟權;“本協議(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出賣人”,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如今,大到買房買車,小到買手機,商家都允許消費者選擇分期付款,但有時會被告知“買受人違約時,已付款項不予退回”。其實,違約金數額是有限制條件的,不是商家隨意決定的。《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這條約定將已付款項視為違約金,如果明顯超過合理數額,就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你在日常消費中是否遇過上述“霸王條款”?邱雪提醒,如果遭遇“霸王條款”,可以先和商家協商解決;商家拒不承認存在“霸王條款”或拒絕取消的,可以向消委會或撥打12315投訴舉報;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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