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合并終落地 監管與發展雙軌并行
可以預見,銀保合并將有效地協調監管和防范系統性風險,能夠彌補長期分業監管存在的不足,這與筆者長期以來一直呼吁建立的金融統合監管是完全契合的,也與我國提倡的金融法制理念是相吻合的。
統合監管的現實必要性
緣何統合監管體制能成為世界性潮流,受到許多國家青睞,究其原因是其具有分業監管難以企及的優點和特性,而且統合監管體制在我國有著一定的理論基礎,尤其是統合監管體制內含的成本效益優勢、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和有效協調監管等特點,與我國一直提倡的金融法制理念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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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存在著難以避免的重復監管和交叉監管,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也許不一致,這就加大了監管成本,同時也造成了被監管者的執行成本。而統合監管體制對監管者來說,它可以節約技術和人力的投入,更為重要的是可以極大降低信息成本,獲得規模效益。對被監管者來說,被監管者企業只需與一個監管機構打交道,服從一套規則,這就大大降低了行政開支,減少了間接監管成本。同時,由于部分監管費用來自受監管者,因此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成本也降低了。以英國為例,一體化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CA和PRA的前身)的監管范圍比原有的9個監管機構業務范圍寬泛,但總的預算卻比原來的低。而在該監管體制保證了各監管部門的合作和靈活應對,能減少監管的信息成本和節省資源,也能有效地降低行政訴訟風險。
就合并銀監會、保監會而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社?;鹄硎聲硎麻L樓繼偉在兩會期間表示,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以及自身風險匹配能力方面“保險”和“銀行”有類似性,兩者都管理自身的資本收益匹配、風險收益匹配和久期匹配。所以,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機構設置、規則體系、資產管理形式和監管邏輯上有較強的相似性。銀保合并在推進的過程中改革的沉淀成本較小,成本效益提高的優勢能夠充分體現。此外,我國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和金融監管設施的供給難言充足,尤其是地方層面保險監管人才匱乏,統一監管有利于發揮協同效應,集中整合監管資源,充分發揮監管專業人才的專業能力,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要求
黨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反復提及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而我國先前“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雖然經過歷次改革,金融監管混亂的狀態得到根本性的改觀,但在金融業發展日新月異的情況下,該框架仍然難以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尤其是近來保險行業的一些亂象值得特別關注。2015年年底爆發的“寶萬之爭”,引發了輿論對于保險行業乃至萬能險產品的空前質疑,甚至成為監管政策轉變的重要導火索。保險公司在獲得更多保費收入的同時,為提升投資收益率,險資大量投向A股市場藍籌股,銀行股、地產股尤其受到青睞,成為資本市場最受關注的機構投資者,但也正是由于過于激進的投資,“保險姓保、監管姓監”、“妖精論”等強監管風向應運而生。
因此,探尋更優的監管方式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在此,我們將視野投向統合監管。統合監管體制之下,監管者可以更加有效地進行整體性考慮,這可減少乃至避免因多重監管和交叉監管導致的監管缺位或監管失靈,遏制監管套利的發生。而隨著金融機構間業務聯系的逐漸緊密和跨國金融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作為開展金融業混業經營主流組織模式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得防范金融部門之間風險的交叉傳染、控制整個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尤為重要。
?。ㄈ┍苊獗O管缺位、遏制監管套利的要求
隨著金融業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分業監管體系可能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為逃避監管,會產生監管套利現象,設立新的機構游離于法律或監管之外。就目前國內情況來說,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就處于無監管狀態。當金融控股公司面對多重的監管需求而且監管利益不大時,就有可能出現監管缺位或者監管真空。如金融控股公司中某一實體產生風險,就有可能影響其他實體,只對某一實體有監管權的機構很難評估它的真實風險,一旦出現危機,各監管者間就會推卸責任。同時,監管的缺位可能引發行政訴訟,造成行政資源與司法資源的浪費。而在統合監管體制下,就能夠避免原先各機構之間的相互推諉,便于協調各內部監管部門,針對特定監管對象采取相應的監管動作,適應能力強。在我國當前這樣一個金融業飛速發展的國家,金融產業結構迅速變化,趨向于復雜和多樣化,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甚至實體經濟部門都有迅速占領金融市場份額并擴張的沖動,更有必要建立一個有強大監管權力的監管機構進行統合監管。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進一步實施,尤其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主要的外資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綜合經營模式,盡管其在華機構也必須遵循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但其同一主體可分別進入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華機構通過與總部的前后臺配合,以“前臺分業,后臺混業”模式實現實際上的綜合經營,在我國實現跨行業持股、跨行業經營和分銷產品的目的。而在這樣的境況下,以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不僅在微觀上難以對上述各外資金融集團實行有效監管,宏觀上也很難對外資金融集團在我國的發展和風險現狀加以全面把握。
同時,我國會進一步由“國富”向“民強”轉變,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會擁有更多的可供投資的資產,金融理財產品業務也因此大量涌現,但監管不能完全跟進,如近年來的“萬能險”就雖名為壽險,但實際中卻基本作為一種風險理財產品。混業經營業務的規模將會進一步的擴大,金融組織的統合趨勢也在加快,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不適應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為了滿足個人投資者的需求,控制金融行業系統性風險,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統合監管勢在必行。
運用監管科技強化以央行為核心的
統合監管體制
銀保合并可以說是在構建更加科學、高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但是從長遠來看,從根本上解決分業監管所引發的弊端還需發揮央行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運用監管科技(Regtech)強化以央行為核心的統合監管體制。《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這樣的部署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要求“分離發展和監管職能”的回應,同時也明確了人民銀行承擔的重要發展職能,包括:一是統籌金融業發展規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不再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以實現發展與監管職能分離;二是統籌金融業立法,金融立法不再各自為政,避免不同法律之間存在沖突、部分法律立法進程滯后等問題;三是統籌金融業并購重組、對外開放的安全審查。
筆者在反思2008年重創全球經濟和金融治理體系的金融危機時,發現構建微觀金融商品、金融組織、金融行為的審慎規制和宏觀審慎規制的有機結合的金融服務統合法體系,是遏制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手段。筆者將相關觀點體系化后,形成“金融服務統合法論”?!斗桨浮分刑岢龅牡?ldquo;統籌協調監管”作為連接綜合經營挑戰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目的的橋梁,其精神實質是與筆者的金融服務統合法論中的“統合”相一致的?!督鹑诜战y合法論》中提出,統合監管體制可以首先擴大央行對宏觀審慎監管的職權,這也符合當前國際上以央行為核心的宏觀微觀金融監管體系的趨勢。就目前來看,央行的宏觀審慎監管的職權的確在擴大。
首先,筆者認為發揮央行的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能,首先必須要樹立穿透式監管理念,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穿透式監管是針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新業態進行監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監管的過程中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的本質入手,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穿透聯結起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時避免因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監管套利。這一監管理念也得到了政策上的認可,如我國互聯網專項整治方案在正文中多次明確提出了“穿透式”監管的概念,確立了穿透式監管理念。在今年年初新華社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報道中也引用了筆者“穿透式”監管的建議。
其次,構建統合監管體制還必須發揮監管科技的作用,利用監管科技守護金融安全。在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等科技發展的基礎上,應當建立起金融合規、場景依托和技術驅動三位一體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突出監管科技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對金融監管進行重構。用監管科技重塑金融監管,堅持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相結合,豐富金融監管體系手段,重構金融監管模式,防范金融風險。規制金融科技風險,不是簡單的監管體系問題??萍寂c金融緊密結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因此不僅需要完善舊體系,也必須著眼于構建新體系。針對新技術不斷應用于市場,立法必須借助于新技術實現突破。監管和法律是金融科技能夠落地的兩大核心要素,在金融科技時代,金融監管者急需理論的重構與技術的提升,而監管科技正是用科技來武裝監管,從而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風險與挑戰。通過建立一套實時動態的監管工具,對提高監管效率、提高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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