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統一規定救護車免費通行
救護車繳費問題常常引發爭議。例如,曾有媒體報道,2016年12月11日,樂山市夾江縣中醫院派出一輛救護車從鄉下接一位車禍傷者回醫院。不料,救護車準備駛出樂雅高速夾江南收費站時,駕駛員和收費員卻為該不該交12元過路費起了爭執。載著傷者的救護車停車長達24分鐘,最終傷者家屬繳費后,救護車才駛離收費站。
救護車到底該不該免繳通行費?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這里,6類車可依法享受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減免優惠,“120”急救車并不在其列。也有網友認為,救護車并非公益性的,他們最后的所有費用都會向患者收取,因此不免費是有道理的。
但是,換個角度看,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則,收費站對于載有危重病人的救護車有責任開通“綠色通道”,以便為搶救生命爭取一分一秒的時間。雖然免費可能影響收費站的收入,但相比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一件可以忽略的小事。所以,一些人對于法規否定救護車的公益性表示不理解。
或許正是考慮到規定和實際情況的脫節,在實踐中許多地方采取靈活處理的方式免費放行,一些地方也通過地方立法來彌補這一缺陷。例如,在廣東省、黑龍江省和北京市的規定中,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減免通行費。但也有很多省份并沒有對救護車的高速通行費用進行減免的規定。有規定的地方,免費方式、標準、操作方法等,也明顯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對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一律免費,有的地方只對拉有病人的救護車免費。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結果導致各地執行不一,甚至還出現了同一條高速公路各收費站標準不同的情況。
根據上述情況,我覺得對于救護車免收通行費的問題,應該出臺全國統一的規定。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像黑龍江省的規定那樣,把急救中心看成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為使各類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縮短病人的轉運時間,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一律免征車輛通行費,要對相關免費細節、免費標準、操作辦法等,進行必要的細化。
當然,有一點是需要明確的,無論法律是否合理,也無論法律是否修訂,只要某條高速公路宣稱對救護車收費,衛生部門就應該要求駕駛員立即繳費。這應該是救護車駕駛員作為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什么問題事后再說,搶救人的生命要放在壓倒一切的位置。因此,所有因為拒絕繳費引發矛盾、耽誤時間的,都應該由救護車駕駛員承擔責任,相關部門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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