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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要求的P2P平臺如何退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4-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瀏覽次數:500
核心提示:6月底將是我國P2P平臺存亡的關鍵節點,無法達到監管機關備案登記要求的平臺,將面臨限時退出市場的局面,無法自行選擇退出的P2P
 6月底將是我國P2P平臺存亡的關鍵節點,無法達到監管機關備案登記要求的平臺,將面臨限時退出市場的局面,無法自行選擇退出的P2P平臺,很可能會被強制清退。

  沒有清償能力的P2P平臺,可以轉入破產程序,或者在未開展公司清算程序時,公司的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身即P2P平臺有證據表明公司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我國破產文化正在社會大眾的思想觀念中逐步展開,作為保障市場主體基本權利、鼓勵試錯、寬容失敗的制度,為更多的社會民眾所接受。我國政府對困境企業開展市場化破產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臺破產退出的宏觀政策環境。

  2017年12月,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違規存量業務較多,難以及時完成處置的部分網貸機構,應當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應業務的處置、剝離以及備案登記工作;對于難度極大、情況極其復雜的個別機構,最遲應當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關工作。

  換言之,6月底將成為影響我國P2P平臺存亡的關鍵節點,無法達到監管機關備案登記要求的平臺,將面臨限時退出市場的局面,無法自行選擇退出的P2P平臺,很可能會被強制清退。

  清算與破產:P2P平臺退出的法定路徑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實現退出,包括公司內部股權轉讓與向外部投資人轉讓股權。

  然而,在P2P行業整體性洗牌的宏觀監管背景下,網貸行業內的大部分既有投資人爭先恐后地退出,行業外投資人更是不看好P2P行業當前的投資,唯恐避之不及,難以實現股權轉讓。

  因此,公司清算(非破產清算)的方式就成為一種退出途徑,就是《公司法》第181條至第184條具體規定了公司清算的適用情形與程序規則。清算結束后,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的規定,清算組結清公司所涉稅款,注銷稅務登記,之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注銷登記。同時,對于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要求對公司清算后剩余財產進行分配,這也是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

  然而,公司清算的方式僅僅適用于尚具有清償能力的P2P平臺。

  根據《公司法》第188條規定,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組有將公司清算程序及時向法院申請轉為破產程序的義務。換言之,當企業存在符合《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必須轉為破產程序,或者在未開展公司清算程序時,公司的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身(即P2P平臺)在有證據表明公司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喪失清償能力的P2P平臺的破產邏輯

  困境中的P2P平臺申請破產的緊迫性與必然性

  《企業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破產程序,即破產清算、破產重整與破產和解。對于備案登記的監管政策要求下無法滿足備案要求的P2P平臺而言,面臨退出市場的問題,且其中大部分企業喪失了債務清償能力,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必須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規范、有序地退出市場。

  倘若該批財務陷入困境的P2P平臺自身經營狀況沒有根本改觀,而繼續維持“瀕死”的狀態,只會造成企業財產的進一步減少,導致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不斷降低,最終很可能出現 “無產可破”的僵尸企業狀態。在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破產援助基金等破產配套措施的情況下,喪失清償能力的P2P平臺實現規范退出將更為困難,這也影響了國家監管機關針對P2P平臺公司開展的備案登記工作的實施效果。

  破產對于P2P行業的制度價值

  允許“半死不活”的公司繼續存續,會導致市場上社會資源的浪費,使國家背負沉重的負擔,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毒瘤”。通過破產程序實現陷入財務困境企業的市場出清符合國家利益。破產運用市場與法治的方式,全面促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對P2P平臺的投資人而言,破產程序堪稱保護機制,如果法定的破產程序缺位,企業的債權人會不斷向投資人進行債務追討,投資人將背負著沉重的債務,生活、事業發展都將極大受挫,與國家鼓勵投資、創業,以及寬容失敗的誠信投資人的宏觀政策背道而馳。索債行為本身也增加了債權人的負擔,如果經營失敗的投資人無法得到企業債務的免責,重新開始經營事業的話,企業財產不斷減少將是絕對大概率事件,債權人追索的成本與收益將嚴重失衡。總之,破產程序是能夠實現國家、政府,以及投資人、債權人等各方主體利益共贏的良善機制。

  陷入財務困境的P2P平臺一般賬面資金匱乏,較實體經濟企業,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相對于對外債務而言更是杯水車薪。然而,即使最為困難的P2P平臺往往也享有大量的對外債權,足以保障管理人費用的支付,且在破產程序中由承擔管理人職責的律師追索對外債權,可以得到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大力支持,以及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所賦予的特殊的權利,比在破產程序之外追索更有效果,將在一定程度上充實P2P企業的破產財產,提升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

  破產審判工作的發展現狀足以承擔重任

  在黨中央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的背景下,破產程序的價值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更多的學者與法律實務工作者投身于破產事業中。

  在中央政策的鼓勵與引導下,全國破產案件大幅增長,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企業破產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審結企業破產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2017年截至12月21日,全國法院共受理強制清算和破產類案件共計8984件,2017年1月至11月,審結破產類案件4404件,同比增長71%。破產審判工作有效推進了我國僵尸企業處置與市場出清工作,有力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推動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2017年世界銀行對190個經濟體的境內營商環境進行測評,我國破產處理情況位列第53位,較2013年上升29位。

  總之,我國的破產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當前的破產審判與管理人力量,以及破產配套資源足以支撐P2P平臺破產的需求。

  困境企業破產退出具有政策環境

  就世界范圍內的破產法發展趨勢而言,破產程序早已經過單純對債務人施加懲罰的階段,而崇尚破產財產的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清償利益,以及對債務人生活予以保障,拯救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并通過破產程序客觀上實行了債務人對外債務的免責,提供給破產企業的投資人以重新開始的機會,我國《企業破產法》也不例外。

  供給側結構改革的背景下,國家開展了對“僵尸企業”的清理與“三去一降一補”等調控工作,破產程序在響應國家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功效,也由此迎來了破產法學研究的春天。同時,我國民營經濟經歷著結構調整的陣痛,溫州的民營企業家群體中流傳著一句話“與其跳樓跑路,不如申請破產保護”,破產法又在微觀經濟領域中成為了困難企業的“救命稻草”,讓一批批喪失清償能力的企業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方式來規范、有序地退出市場。不僅保障了債權的受償,更使得企業的投資人得以免除企業債務的負擔,輕松地重新開始自己的事業。

  我國破產文化正在社會大眾的思想觀念中逐步展開,破產不再是影響人尊嚴的機制,反而作為保障市場主體基本權利、鼓勵試錯、寬容失敗的制度,為更多的社會民眾所接受。在2016年的陸家嘴論壇上,央行副行長張濤也表達了應該允許金融機構有序進行破產的想法。近年來,我國政府對困境企業開展市場化破產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臺破產退出的宏觀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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