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再提停建樓堂館所 部級官員辦公室禁超54平米
新京報訊 即日起,各級黨政機關須按照原國家計委1999年發布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比對”辦公用房規模,如超標,須騰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報騰退結果。樓堂館所建設、裝修,都要納入政務公開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昨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已批準未開工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通知》提出,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此前,一些政府以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起超標豪華辦公樓。對此,《通知》提出四個“嚴禁”: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用途;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昨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近期,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清理過程中,發現技術業務用房項目存在審批不規范、建設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因此,《通知》特別針對技術業務用房等,制定了禁止性規定。
領導干部辦公室面積超標應清理騰退
原國家計委1999年發布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明確了各級黨政機關和各級領導干部的辦公用房面積標準。《通知》要求,依據該標準,全面清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辦公用房。
《通知》針對領導干部超面積配置辦公用房、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等6種情形,作出了細化規定。面積超標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等。
9月30日之前,各地區須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上報辦公用房騰退清理情況。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
四個月三提“停建樓堂館所”
初步統計,該《通知》系1988年首個樓堂館所“限建令”(《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來,國家層面發布的第11個政府性樓堂館所管理文件,也是今年3月換屆以來,新一屆中央政府第三次強調“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今年3月1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的記者見面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出了新一屆政府的“約法三章”:本屆政府內,政府性的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
5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再次印發通知,對修建政府性樓堂館所情況開展清理檢查。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十八大以來,從“八項規定”到“四風建設”,國家領導屢次強調整頓“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而超標豪華型樓堂館所,正是“中國式奢侈”的表現,背后還有個別干部貪污腐敗等問題,對此公眾意見很大。因此,本次樓堂館所清理整頓,也是新一屆政府“四風”建設的一項措施,回應公眾期待。
亮點
《通知》制定兩項新規,樓堂館所建設、維修情況年終須公示;已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
兩項新規能否遏制超標豪華辦公樓?
2007年,中紀委等國家七部委也曾推出全國范圍的樓堂館所清理整頓行動。對比當年行動的指導文件,昨日發布的通知制定了兩項新規:政務公開“樓堂館所”;到期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對于2007年以來仍層出不窮的違禁豪華辦公樓,此次的兩項新規能否遏制超標豪華辦公樓?
已出租辦公用房到期應收回
政務公開“樓堂館所”提出: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也就是說,每年年底,各級黨政機關須公示,本年內投資建設了哪些樓堂館所?裝修了哪些樓堂館所?
“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新規則提出: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
加大公眾監督可有效遏制豪華辦公樓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兩項新規,一方面加大了公眾監督的力度,要求年終公示樓堂館所“賬單”;另一方面堵住了“財源”,不少單位建新樓后出租,從租金中牟取利益,“兩項新規對于遏制超標豪華辦公樓,會起到一定作用,但關鍵還是落實”。
竹立家提出,事實上,2007年的指導文件已經提出,“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預算支出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這次通知,要求公開的是樓堂館所建設情況和維修改造情況,可見要求公開的內容擴大了。同時也明確了時間,要求在年終公開。
竹立家說,加大公眾監督無疑是遏制超標豪華辦公樓最有效的辦法之一。但6年來,黨政機關雖然逐步加大“三公”公開力度,可鮮見樓堂館所“賬單”。這次如何避免有令未行,還需進一步明確公開的程序、該公開的未公開應受到何種處罰。
本組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王姝
鏈接
正部級官員辦公室禁超54平米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m2.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m2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m2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m2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m2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m2
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m2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m2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m2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m2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m2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m2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m2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m2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m2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m2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m2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m2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m2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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