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對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2015年9月,根據《商業銀行法》修訂進展,《流動性辦法(試行)》也進行了相應修訂,將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
本次修訂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
如何差異化運用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規定,部分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已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對復雜的定量指標。為支持中小銀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滿足相關條件,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此外,《流動性辦法》還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并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定性要求,根據商業銀行特點設定了差異化的定量監管標準,并提出了統一的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工具,構建了較完備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中,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與《辦法》同步執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流動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20年前暫為監測指標。
銀保監會在答問中指出,這是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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