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發布日期:2018-06-12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張永 瀏覽次數:492
核心提示:為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任務,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近年來中央和省級財政都安排了大量資金予以支持。如何用好
為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任務,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近年來中央和省級財政都安排了大量資金予以支持。如何用好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筆者根據基層的實際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建設高質量的項目庫。由于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由過去的以項目法為主轉變為以因素法為主,如果沒有高質量的項目庫,就存在著“錢等項目”的情況,資金分配下去了,但長時間滯留在財政賬戶上,落不到項目上去。
如何建設項目庫,筆者認為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土十條》考核任務,結合正在開展的農用地詳查以及工業企業用地調查,優先從排查出的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區域、疑似污染地塊中選擇入庫項目。建設項目庫,需要支出一定資金開展前期工作,例如委托第三方編制可研報告、制定實施方案、進行環境調查等,因此要明確基層能夠使用少部分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前期工作,對可以用來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資金做出上限規定。
二是強化項目實施監管。為推動項目有效實施,“分配資金者”和“使用資金者”不能是同一家。生態環境部門是分配資金的單位之一,因此必須明確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作為項目實施主體,而是監管督促主體。為防止土壤治理修復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實施主體組織開展驗收,生態環境部門做出程序性規定,例如要在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調查報告、監測報告以及專家意見等。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的驗收,主要檢查財務支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是加強信息公開。為防止資金挪用、亂用,必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主要涉及兩大信息公開主體,一個是資金分配部門,主要是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另一個是項目實施主體。資金分配部門應公開資金分配原則、額度以及資金使用要求等。項目實施主體應公開項目實施方案、環境績效目標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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