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還款或不再全額計息 未來有望變“余額”
長期以來,信用卡 “全額罰息”飽受詬病。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 “意見稿”),其中對信用卡透支全額罰息做出明確規定,擬支持按 “余額計息”。
信用卡透支:擬支持“余額計息”
盡管有“容差容時”等政策,但總體而言,當前信用卡全額計息的方式依然極為普遍。記者查詢發現,除工商銀行明確表示按未償清部分計息以外,其余多家銀行信用卡章程均規定采用全額計息。如按照這一政策,持卡人在歸還5100元的信用卡賬單時,即使按時還款5000元,最終仍需以5100元為基數支付透支利息。
不過,此次在意見稿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信用卡全額支付利息提出兩種方案,其一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允許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
其二是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可以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或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可以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
總體來看,此次意見稿更傾向于余額計息,而非全額計息。記者了解到,對于上述方案,持卡人與銀行人士亦持有不同意見。持卡人方面,擔心目前銀行相對處于強勢地位,如果允許銀行經過提示就可以全額計息,那其是否會采用這種方式規避政策。因此更傾向于方案一;銀行人士則認為,考慮到兼顧銀行與消費者的利益,方案二更為適宜。其更有利于規制惡意拖欠透支信用卡行為,同時也保護了非故意造成小額欠款的持卡人。
與此同時,意見稿還對信用卡過高利息、復利、違約金問題予以明確,對于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或對于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偽卡交易: 銀行未即時告知應承擔法律后果
近年來,銀行卡盜刷案件不時發生,對于責任判定標準卻未能明確。此次意見稿亦對偽卡交易和網絡盜刷等糾紛多發事項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對于偽卡交易,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后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發卡行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網絡盜刷亦類似,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還對發卡行的通知義務予以明確。當前幾乎各大銀行都已對短信提醒服務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普遍在每月2元至3元之間。不過,意見稿明確,因發卡行未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賬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發卡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發卡行不能以持卡人未購買有償手機短信通知服務或未對單筆交易額超過200元的銀行卡交易購買有償手機短信通知服務為由主張不負有手機短信通知義務。
此外,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對于發卡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偽卡交易爭議、在偽卡交易責任確定之前或在確定持卡人不應對偽卡交易承擔責任的情形下,對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記錄,持卡人有權請求發卡行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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