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又現集中“爆雷” 或經歷監管整治期“陣痛”
“自從跟網貸大佬們學會了分散投資,雞蛋不要裝在一個籃子里,聰明的我把資金分散放到了投融家、錢媽媽、銀票網、善林金融、唐小僧、聯璧金融……結果現在所有維權群里都能看到我的身影。”
這個用來調侃P2P“爆雷”潮的段子,如今卻成為一些個人投資者的心酸寫照。進入2018年,P2P江湖又傳來了不少“雷聲”。
網貸天眼數據顯示,2018年上半年,新增問題平臺673家(編者注:問題平臺指存在停業、清盤、無法正常提現、失聯等情況的平臺),相比之下,2017年同時段的新增問題平臺數量為479家。不同的統計時段與口徑之下,有些人得出的結論更為“驚悚”,比如:7月初的一周內40家P2P“爆雷”。
半年的時間,新增673家P2P問題平臺,多嗎?近5年的峰值出現在2016年,當年上半年新增問題平臺數量與今年相當。除了密集出現的問題平臺,今年“爆雷”的一些平臺讓很多投資者“蒙了”,因為其中不乏一些國資系以及上市公司背景的平臺。
早在兩年前,原銀監會等四部門就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但兩年的監管目標任務并未如期完成。今年7月初,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指出,再用一到兩年時間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這是一場“攻堅戰”而非“突擊戰”,不少接受采訪的網貸行業人士對行業長遠規范發展依然充滿信心,并認為強監管反倒是優秀平臺脫穎而出的機會。
行業現狀:P2P又現集中“爆雷”
關注“爆雷”平臺,更要警惕和防止發生“羊群效應”
2018年會否重演2014年“雷潮”?兩者有無本質不同?
回顧網貸“爆雷”簡史,2014年被業內普遍認為是第一個“爆雷”年,雖然當年新增問題平臺數量的絕對值并非近5年最多的。
2013年被業界視為網貸行業“狂歡之年”,P2P作為一種新興互聯網金融業態發展迅猛。網貸天眼數據顯示,2013年年底時,累計的平臺數量已達1372家。而在網貸行業“野蠻生長”的背后,是監管缺失等諸多問題。
2014年,被業內冠為P2P行業的“爆雷年”,彼時“踩雷”事件頻發,導致一部分投資者自此在高收益的P2P門外徘徊不前。
2014年之后,P2P平臺數量一邊在增長,一邊“爆雷”也開始變得頻繁。網貸天眼統計數據顯示, 2015年至2017年全國新增問題平臺的數量分別為:1026家、1498家、948家。
再看2018年上半年,全國新增問題平臺673家。而7月初的兩周內,又有牛板金、壹佰金融、銀票網、火球網、多多理財、合力貸、投之家等多家平臺出現問題,上海、浙江成為“重災區”。
其中,牛板金為杭州P2P網貸平臺,最早以活期產品為主,目前已被杭州警方立案偵查;銀票網為上海P2P網貸平臺,主要以票據抵押為主,累計成交額140億多元。7月6日,銀票網實控人自首,目前警方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投之家,2014年成立,創立之初定位為互聯網一站式P2P理財平臺,后轉型為P2P網貸平臺,2018年6月份宣布獲得4.09億元B輪融資,2018年7月13日爆出平臺資產出現問題,運營團隊已報案。
網貸天眼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國累計平臺總數達6660家,累計問題平臺總數達到4495家,淘汰率已達67.49%。截至6月30日,網貸行業貸款余額為12240.70億元,年度內首次出現下降,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業發展壓力過大,平臺生存遇瓶頸。目前,行業呈二八分布,頭部平臺規模較大,《5月網貸平臺貸款余額規模TOP100排行榜》顯示,前100家平臺余額規模占比達64.36%。
對于網貸行業今年來的“滾滾雷聲”,有業內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吐槽說:”現在互金圈找工作就像‘掃雷’。”他剛剛面試過上海的資邦金服,即網貸平臺“唐小僧”的母公司,“面試時,那個HR連中金所是什么都不知道。還好沒去,否則入職手續沒辦完就要被經偵請去喝茶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畢研廣告訴記者,2014年的那一次“雷潮”,多數是“龐氏騙局”引發“爆雷”。通俗點說,2014年“爆雷”的多是詐騙平臺,借互聯網金融的東風來騙錢。
他認為,今年的情況跟2014年的情況有天壤之別,今年“雷潮”最大的因素在于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是整個金融環境引發的風險傳遞到了網貸平臺。
網貸行業人士吳張杰認為,2014年時甚至有上午剛成立下午就跑路的公司,而今年很多平臺覺得自己撐不下去了,也沒有跑路而是選擇主動清盤,但清盤時承諾的兌付時間各不同:36個月、5年甚至10年的,最后的執行情況怎么樣?很有可能只是為了防止投資人報案,應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
哪些平臺在“爆雷”?國資系、上市系有啥貓膩?
究竟哪些P2P平臺在這一輪“雷潮”中倒下?僅以6月的情況為例。網貸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統計的數據顯示,6月新增問題平臺數量為88家,較5月略有增加,其中提現困難43家,平臺失聯30家,警方介入7家,停業或轉型平臺6家,平臺詐騙兩家。
新增問題平臺仍以民營草根平臺為主,主要是因為這些平臺實力較弱,運營能力不足,在運營成本和合規成本不斷上升的情況下無法繼續運營而遭“淘汰”,當然其中也有部分平臺上線不到兩個月就出現問題,被認為屬于純惡意詐騙平臺。
但這也并不能說明“有背景”的平臺就一定安全,6月“爆雷”的P2P平臺中不乏國資系、上市系等此前被認為信用背書良好的網貸平臺。
據了解,目前P2P行業中存在平臺為吸引投資人,以較低估值出讓部分股份,甚至免費贈送股份換取與國企或上市公司合作的情況。另外,部分平臺雖然對外宣稱屬于上市系,但其背后的上市公司股東為“ST股”,存在股東大比例質押股權甚至爆倉、經營不善等情況,如錢滿倉股東*ST天馬(002122.SZ)實控人徐茂棟質押的股票早已爆倉。
網貸天眼副總裁李光耀則認為,許多所謂國資平臺的國資股東實際是花錢買來增信的,甚至是免費贈送的,而且所謂的國資公司大部分是縣區級國企。而一些國資股東實際上已經隔了好幾層股權關系,還有一部分國資公司入股多家平臺,但主業從來就不是金融,類似這樣的平臺并不能確保其安全性。
此外,6月又有兩大高返平臺唐小僧、聯璧金融“爆雷”,至此,當年的高返四大平臺,雅堂金融、錢寶網、聯璧金融、唐小僧已經全部“涼”了。
此前,一些P2P網貸平臺為了獲取新客,會通過返利的方式快速吸引投資人,以匹配資產提升人氣。但如果平臺長期采用高返活動來提升平臺人氣,則可能說明平臺運營其實已很不健康,需要依靠“羊毛黨”支撐,長此以往,平臺很難承受如此高額的成本,資金鏈斷裂是大概率事件,甚至有些平臺其實就是龐氏騙局,以高收益吸引投資人入局,一旦投資人不進行投資或撤資,必然會導致平臺資金鏈斷裂。
你我貸創始人嚴定貴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目前出事平臺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資產質量不佳,導致平臺經營不善;另一種是偽P2P平臺,本質是非法集資和龐氏騙局。第一類平臺出事是行業正常出清,可以讓投資者認清風險和收益應當匹配,達到投資者教育的目的;第二類平臺,即偽P2P平臺,一旦出事投資人很可能血本無歸,誤導投資者,甚至引發恐慌,對行業傷害極大。
“在監管限制規模嚴控增量的背景下,網貸投資人和借款人數量每月仍可達到400多萬人,說明網貸存在市場需求。但一些偽P2P平臺在‘渾水摸魚’,這類平臺‘爆雷’,投資人很可能血本無歸,影響也容易被夸大,極易造成投資人恐慌。正常P2P網貸平臺遇到經營不善的問題,通過后期催收等,投資人可以獲得部分補償。”嚴定貴說。
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危險的是,金融市場有“羊群效應”,投資人擠兌,合規的平臺都會招架不住。
監管進程:專項整治兩年未達目標,還將延長一年
這是“攻堅戰”而非“突擊戰”
2016年“監管元年”定了哪些任務目標
2016年被視為P2P的監管元年,標志性事件有兩個:一是當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外公布,從備案管理到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等方面為P2P立下規矩;二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也于同年成立,重點整治問題中就包括P2P網絡借貸。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說,《辦法》出臺至今已近兩年,本來監管層的態度是:“給你們兩年時間,總歸什么都能搞好了。”但從今年4月傳出風聲備案要延期開始,人們就能意識到,曾經的過度擴張,讓P2P留下太多不合規范的業務,存量問題也不是說解決就能解決的。
今年7月初,央行官網發布消息稱,央行會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召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部署動員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指出,再用一到兩年時間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化解存量風險,消除風險隱患,同時初步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制度體系。
這意味著原定于今年6月底完成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仍將繼續,而據央行主管的《金融時報》披露,除P2P之外的包括互聯網資管、互聯網保險、互聯網外匯交易等其他互金業態仍按原計劃于今年6月底前將存量風險化解至零。P2P網貸清理整頓延長至明年6月份。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說,此次央行公告非常及時,對于接下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確定了思路、任務和大致時間表。
而用一到兩年的時間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提法,也意味著這場互聯網金融合規監管并不是“突擊戰”,而是“攻堅戰”,接下來或許還會繼續升級。
7月16日,中國互金協會對外發聲稱,要對互聯網金融長遠規范發展充滿信心,廣大從業機構要深刻認識專項整治工作再動員再部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做到“打鐵必須自身硬”,積極主動整改,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為整改合格機構順利納入規范管理創造條件,并對整改不合格機構實現無風險退出和有效處置。
具體到P2P行業,花蝦金融CEO段念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加強監管短期內會提高平臺合規成本,縮小平臺盈利空間,平臺經營會受到一定影響。但對于真正合規的網貸平臺,在做好資產質量和內部運營的情況下還是能夠正常運營的。
他說,網貸行業的優質平臺對監管從來都持 “擁抱”的態度,強監管反倒是優秀平臺脫穎而出的機會。能不能在“洗牌”中突出優質的P2P平臺,建立行業信心,這是監管應該考慮的問題。
合規P2P平臺究竟該是什么樣子?隨著《辦法》等文件的出臺,這個問題的答案逐漸清晰,在網貸行業“雷聲滾滾”之際,行業離合規的目標還有多遠呢?
“平臺備案”為何一拖再拖
2016年出臺的《辦法》中規定: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一言以蔽之,《辦法》要求對P2P平臺進行備案管理。同年10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再次強調了“嚴格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正因如此,備案被業內視為獲得“合法身份”的關鍵,但在過去兩年間,隨著互金專項整治工作的延期,備案工作也進行了多次延期。
專項整治工作于2016年4月開始,原計劃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最初,這也被業內視為P2P平臺完成備案的時間節點。
到了2017年6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再延期一年。
而2017年12月,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發布《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57號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然而備案工作至今沒有完成。備案延期的背后,顯示出備案的復雜和難度。
上海市金融辦主任鄭楊表示,“稍微晚一點是為了更好地備案,能夠更加快捷便利、標準統一進行備案。標準要統一,不能上海的標準高,其他地方的標準低。同樣的業務、同樣的機構,標準應該統一,規則也要透明。”
有業內人士認為,各地整改驗收繼續進行,但各地的備案細則將暫停發布,國家可能出臺統一的備案細則。此前,因為標準不統一,出現了監管套利的現象,一些P2P平臺在注冊地眼見備案無望,就轉而收購一些備案要求較松的地區的小平臺,讓他們成為殼資源。
段念認為,在強監管的情況下,監管還是需要給出明確的態度,向市場傳遞合理的信息。例如,對運營狀況良好的頭部平臺給予備案,能夠很好地給市場以預期,也幫助行業建立信心。
畢研廣也認為,現在網貸平臺監管缺的就是“臨門一腳”,這一腳就是最終的備案時間。客觀來說,延期是為了更好地消化違規業務,謹防風險集中在某一時間點爆發。但依然需要給行業一個“盼頭”,否則業務風險遏制住了,“信心風險”可能會爆發。
網貸天眼數據顯示,近半年多來,網貸機構數量顯著下降,2017年12月,正常運營的平臺有2882家,2018年7月初,平臺數量減少到2243家。
57號文提出,驗收合格的P2P平臺,予以備案登記,確保其正常經營。
上海市金融辦方面表示,上海的互聯網金融整治正在持續進行,堅決打擊非法交易場所、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各類金融亂象。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違規的業務量已經整治超過50%。
鄭楊主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很多企業有問題,整改以后效果還是可以的,整改好以后能夠進入正規運營中,如果不整改或者還是繼續違規,我們要堅決打擊。”
“爆雷”根源:誰在掌控P2P的錢?錢投向了哪兒?
集中“爆雷”或是監管整治的陣痛
有些平臺背后是上市公司?
伴隨著一些P2P平臺“爆雷”,不少人生出疑問,投資人的錢究竟去了哪里?“爆雷”的P2P平臺,究竟是因為詐騙、揮霍,還是因為投資本身出了問題?
《辦法》明確了所謂的P2P平臺、網貸平臺,本質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也就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
其需要履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等義務,并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等活動。
2017年8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落實清理整頓下一階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其中要求,對整改類機構,明確業務規模不能增長、存量違規業務必須壓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
畢研廣告訴記者,說到底是為了讓網貸平臺的資產端更加透明化、單一化。監管先是取消了由平臺高息或期限錯配引發的風險。然后,再規范網貸平臺的業務。在網貸政策的監管中很多次提到了網貸平臺的資產端跟投資人要進行一一對應,不能拆分資產,不得進行期限錯配。就是為了讓網貸平臺的資產端回歸本質,還原借款人的本質,讓平臺去掉高息,去掉包裝,讓投資人看到一個真實的借款人。隨著網貸行業的整改,“羊毛”也許會越來越少。但是平臺將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真實地呈現在投資人面前。
但從近期“爆雷”的一些平臺的情況看,現實很骨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網貸人士告訴記者,杭州近期“爆雷”的很多平臺實控人都可以被聯系到一起,很多背后有上市公司背景,“拿錢去炒房,還有拿錢去做股權質押,用資金維護股價的情況,不管是投資房產還是股票,很難短時間內提供流動性,本身就是自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網貸業內人士吳張杰告訴記者,目前正規的P2P主流資產包括信貸、車貸、供應鏈金融以及三農金融等,涉及人群多為中小企業主及有短期應急資金需求的個人。而問題平臺多屬于自融平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虛擬標的或個人在平臺借款,最終的資金流向了股東手里。另外借款逾期也會造成平臺暴露風險,借款人逾期又分“主動老賴”和“被動老賴”,前者屬于騙貸,主觀上拒絕還貸;后者屬于經營不善或生活變故,無力償還貸款。
有行業人士分析說,如果我們將理財資金和用戶比喻為網貸平臺的血脈,那么資產端和借款人就是網貸平臺的骨骼。由于監管政策對借款額度、資產類別、借款人等進行了限制,導致過去兩年網貸平臺的資產端出現了較為明顯的變化。
《辦法》要求,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如此一來,想要獲得更多融資的人,以及掌握更高價值抵押物的借款人,不愿意再從網貸平臺借款。
例如,房地產抵押融資曾經占據網貸資產的半壁江山,但是現在很少有人會抵押房地產從網貸平臺融資,一套房子動輒數百萬的價格,在網貸平臺抵押僅能獲得最高20萬元的借款,這顯然不劃算。
“爆雷”是監管整治期“陣痛”?
從P2P平臺借款的群體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難以從其他渠道獲得融資的個人或中小企業,因此其壞賬率一直受到關注。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實踐教授胡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除了個別分支外,P2P業務是不賺錢的,原因是壞賬率較高,利率又有限制。只有現金貸是例外,它的特點是超高利率、超短期限、超小金額,但現金貸只是P2P里的小分支,而且現在利率上限也被國家再次明確了。
胡捷認為,一些P2P平臺之所以能維持下去就是靠不斷拉新人來填補過去的虧損。因為一直有本金進來,壞賬在一定時期不暴露,但這種做法行得通的前提是平臺方要有直接或者變相的資金池。所謂資金池就是A借錢給B,但A的錢先給到平臺,平臺再把錢轉借給B。如果B無力償還,資金池可以墊付,起到緩沖作用。但如果壞賬不斷出現,資金池就需要不斷有新客戶“輸血”維持。過去這兩年,監管措施嚴厲落地,不準再搞資金池,P2P借貸關系純粹發生在A與B之間,資金池面臨枯竭的問題,歷史上積累的壞賬缺口逐步顯現。
但生菜金融創始人周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今年 4月、5月、6月網貸行業的成交量分別為1730.95億元、1826.6億元、1757.23億元,即使在被認為是網貸平臺“多事之秋”的6月,成交量也比4月有所增加。“生菜金融本身的成交量也保持穩定,而且由于一些不合規平臺倒掉,借款人客戶反而增加了,這使我們可以在更多的借款客戶中挑選資質更好的”。
律師說法: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么區別?
在P2P平臺“爆雷”后,經常會與兩項罪名聯系起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者有什么區別?與經常聽到的“非法集資”又有什么區別?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鞠秦儀律師曾參與過“大大集團”“e租寶系”“快鹿系”“中晉系”等案件,他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媒體報道乃至官方通報時通常所說的“非法集資”在刑法上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很多人經常會將幾個近似概念混淆。其實在刑法上,“非法集資”對應的是,且僅是兩個罪名:“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從犯罪客體上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客體是單一的,即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則相對復雜,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更簡單的是從目的上區分,前者是“在不想侵吞錢財的目的下,吸收了不特定人的錢財”,而后者是“吸收不特定的人的錢財就是為了侵吞”。
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P2P平臺“爆雷”后,司法機關都比較謙抑和謹慎,更多地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一罪名去追究平臺負責人和平臺員工的刑事責任,而該罪名所受的刑罰遠低于“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鞠秦儀律師表示,更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在平臺“爆雷”后,結合具體案情,在“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下,加大刑法打擊力度,對于一些本身并沒有任何真實投資計劃、償還能力,純粹為了侵吞他人財物的平臺的主要組織者、發起者、負責人,應當更多地適用“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對于平臺公司中負責具體推廣業務、招攬客戶的小管理人員、小業務員,應當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去追究其刑事責任。比如2016年案發的“中晉系”案件,司法機關就是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徐勤等8名主要負責人的刑責,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下屬眾多公司小負責人的刑責。
《辦法》中規定P2P平臺不能干什么?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
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
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
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
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
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
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
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記者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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